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库
关于做好所出资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国资统评〔2007〕21号
闽国资统评〔2007〕21号
各所出资企业:
为加强所出资企业及权属子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资金使用风险,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做好所出资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金集中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资金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企业管理的核心之一。对资金实行科学有效地集中管理,合理调剂集团内部资金营运,有利于保证集团公司产业结构调整与重点项目的资金需要;有利于集团总部对资金使用和流向的监控,提高集团总部的财务监控能力。因此,所出资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逐步推行资金集中管理,切实加强所属企业资金流转全过程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与使用效益。
二、资金集中管理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原则。企业集团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合法合规运营;
(二)安全性原则。企业集团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应规避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
(三)效益性原则。企业集团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应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综合效益;
(四)可控性原则。企业集团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应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健全资金内控管理。集团总部要对集团资金营运进行有效监控。
三、资金集中管理的模式
所出资企业可根据其行业特点和资金运行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企业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明确控制资金管理的集权程度,做到资金聚而不死、分而不散、高效有序、动态平衡。对于经营品种单一、现金流稳定,有比较固定的上下游资金链的企业集团,可以优先选用集权程度较高的资金集中管理方式。对于多元化经营的企业集团,或者是现金流不十分稳定的行业,为了使其经营能正常进行,可采取集中程度较低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
(一)资金结算中心管理模式
1、在企业集团总部成立资金结算中心,为参加集团结算的子企业、孙企业等建立对应的内部结算帐户,用以结算和记录一、二级结算帐户之间的资金往来和债权债务关系。特点是资金集权监管程度高,较适用于子企业间地理位置相对集中、经营业务单纯、现金流较为稳定的企业。
2、在若干个重要子公司间分别成立资金结算中心,为参加结算的下级子公司或其他委托管理的子公司建立对应的内部结算帐户,用以结算和记录一、二级结算帐户之间的资金往来和债权债务关系。特点是在几个重要子公司间,分别成立资金结算中心,集团总部对其适度监管,必要时可进行合理调剂。较适用于公司行业特点明显且经营板块相对独立、并能将其他子公司资金纳入资金集中管理链中的企业。
(二)资金集中监控模式
集团总部对各子企业的资金进行集中监管或通过网上银行进行实时监控,并对其闲置资金根据集团发展需要优先在集团内部进行合理调剂,对下属企业资金借贷规模和负债比率实行有效控制,降低企业的负债风险和金融风险。特点是财务监管程度高,资金调剂使用。较适用于下属子公司间地理位置相对分散、经营业务各自独立的企业。
省国资委鼓励所出资企业创新资金集中管理做法,积极探索适应本企业特点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加强现金流量和资金链的管理,严格控制资金流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资金集中管理的监管
所出资企业无论采取何种资金集中管理模式,都要对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审计监督检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切实加强所属企业资金监管:
(一)银行开户与存款等货币资金的管理;
(二)银行借款与对外抵押、担保及借款的管理;
(三)各项债权、债务的管理;
(四)大额资金使用的管理;
(五)银行承兑汇票等各种票据的管理。
五、资金的使用与风险控制
(一)成立资金风险防范和评价小组,做好资金风险控制工作
为防范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所出资企业应成立资金风险防范和评价小组,由分管领导牵头,财务、审计、法律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各权属企业融资借款审核、担保审核、单位信用额度评定等风险控制工作。
(二)建立资金风险事项的审批制度
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应根据《关于建立并规范执行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闽国资政〔2005〕189号)要求,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负责审批各项对内(外)投资、股权转让(收购)、借款融资、对内(外)担保等涉及资金风险事项。
(三)要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工作
各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要把资金管理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关键,明确管理部门职责,规范运作,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转。企业集团要逐步实行快速高效的智能式信息化资金管理手段,充分发挥资金集中管理优势,不断提升企业资金管理水平,增强企业集团的融资能力、内部调剂能力、资金监管能力,促进企业资金营运效益的提高,增加企业综合竞争能力。
六、要积极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各所出资企业根据本指导意见通知的要求,从2007年开始,选择适合本企业集团的一种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并制定相应的资金集中管理办法,报省国资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