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以管资本为主,切实转变出资人监督方式。强化依法监管,注重通过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有效行使股东权利。并实施分类监管,将所出资企业调整为公益类、商业一类、商业二类等三大类,针对不同类别企业的不同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实行差异化的监管,因“类”施策推动企业改革发展,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二是优化监管流程,正确处理加强监管和简政放权的关系,完善出资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修订办事流程图,进一步简化办理内容、优化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限。
三是推进阳光监管,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加强委机关建设,结合新“三定”工作,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和岗位职责权限,加强财务监管、专项核查、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力量。
国家及各省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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