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冶金(控股)公司(下称“福建冶金”)在权属企业中通报一起50年前勘察开采活动被诉案:2010年10月,南靖县某废弃矿井洞中发现一具尸体。由于上世纪五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原冶金厅地质队第四分队等主体曾在该矿区挖掘矿井,死者亲属据此认为福建冶金是地质队第四分队的继承人,遂以“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为由,将福建冶金等多个主体列为共同被告,向南靖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34万元。福建冶金认为,自身并非地质队第四分队继承人,且当年勘探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联系。本案经一审、二审和法院调解,现已结案,福建冶金不承担责任。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福建冶金要求权属企业高度重视、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监管。一是生产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消除隐患;二是工程施工中应做好原始记录,必要时拍照存档;三是早年的主体勘探行为涉诉时,应强调企事业法人的独立性,无隶属和投资关系;四是注重查阅历史档案,确认是否是地方所属企业的开采活动引发的诉讼。
本案对所出资企业合理应对同类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国家及各省市国资委
本省设区市国资委
省直厅局单位
省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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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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