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审核批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办理条件
凡涉及《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八十二条规定事项发生变化的,所出资企业应当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报省国资委审批、审核、备案。
三、申报材料
(一)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审批的申报材料
省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公司章程,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审批,并提交以下书面文件:
1、国有独资公司关于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
2、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章程草案的决议;
3、公司章程草案,修改公司章程的还需提供公司原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律师事务所或企业法务机构(或企业法律顾问)对公司章程草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审核和备案的申报材料
所出资企业中国有控股公司将制订或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前,由省国资委派出的股权代表将公司章程草案提交省国资委审核。
四、办理期限
(一)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审批的办理期限
省国资委收到公司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对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改草案进行初审,并于十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会。公司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草案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公司董事会根据省国资委的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将待批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文本五份和电子版文档报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七个工作日内发文批复。
(二) 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审核和备案的办理期限
省国资委收到公司章程草案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由省国资委派出的股权代表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表决前,通过法定程序将审查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草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国有控股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该公司应将生效的公司章程在十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