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资规划〔2005〕170号
各省属企业:
为了简化省属企业主业投资项目备案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对已公布主业的省属企业主业范围内投资项目的备案程序进行调整,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列入经省国资委评审后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 投资项目,项目实施前,企业应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决议(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以下同)报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不再办理其它备案手续。但投资项目与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中确定的内容有重大调整变化的,应事先报告省国资委。
二、未列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项目实施前,企业应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决议、企业财务报表等备案材料报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在收到企业备案材料齐全合规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视同该项目已履行备案手续。
三、企业主业范围内的原有的生产经营性设备的更新改造项目,由省属企业负责备案管理。各省属企业应在每季度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时,将本季度企业主业范围内的设备更新改造投资备案情况一并报送省国资委。各省属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省国资委备案。
四、今后我委将陆续分批公布省属企业主业,省属企业主业经我委确认公布后,其主业范围内投资项目的备案程序按本通知执行。未公布企业主业的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程序仍按闽国资规划[2004]111号文件执行。
二OO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