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国资动态 > 国资监管 > 企业改革

关于加强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08-06-19 08:24 浏览量:{{pvCount}}
相关文章:
闽国资分配〔2007〕198号
 
各所出资企业: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工资总额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企业范围
    各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正确处理出资人、企业、职工的分配关系。
    (二)坚持“两低于”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原则,收入分配与经营业绩、劳动贡献挂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的原则,推进企业收入分配的规范化、市场化。
    三、工资总额的确定办法
    (一)工资总额的确定方式
    企业工资总额目前仍继续沿用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两种方式确定,并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的调整而调整。今后随着企业改革的推进和基础管理水平的提高,逐步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符合工效挂钩条件的企业均应实行工效挂钩,按规定申报工效挂钩方案,经批准后实施。不具备实行工效挂钩条件的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由企业制定工资总额包干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原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企业不再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后,全部转为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
    (二)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总额确定办法
    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效益指标基数、挂钩浮动比例等确定方式及应提工资总额的清算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工效挂钩政策、规定执行。
    工效挂钩企业原则上以实现利润为挂钩效益指标,不再实行单一业务量(实物量)指标挂钩。对目前实行复合指标挂钩的企业要降低业务量(实物量)挂钩指标所占的比重,尽快转为以实现利润为挂钩指标。对实行工资总额与利税指标挂钩的企业全部转为以实现利润为挂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否定指标,当年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三)总额包干企业工资总额确定办法
    总额包干企业的工资总额以企业上年度工资统计年报实际发放数(无实际发放数的新建企业以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基础,参考同行业的工资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后确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后,原则上当年增人不增加工资总额,在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前提下减人不减少工资总额。
    总额包干企业工资总额增长按照“两低于”原则,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增长情况、企业工资水平和行业工资增长水平等决定其工资增长比例:
    ——上年度企业实现盈利且净利润、劳动生产率增幅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可参照所在地上年工资指导线规定的合理增长区间增长工资总额,最高不得超出预警线;
    ——上年度企业实现盈利但净利润和劳动生产率增幅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可适当增加工资总额,但原则上工资总额增长不得超出所在地上年工资指导线规定的合理增长区间的下限;
    ——对经营亏损或经济效益下降明显的企业,当年工资总额不得增加,并结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情况适当下浮工资总额;
    ——对严重困难且长期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关闭、停产以及其他不能持续正常经营的企业),应加快改革步伐,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期间企业工资总额可暂参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四)原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企业转为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后,其工资总额初核基数以转变前人事厅核定的工资标准数(上年度工资实发数低于核定工资标准数的按实发数)为基础,根据本地区、同行业工资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情况等因素进行调整后确定。企业可依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制定具体的工资总额申报方案上报核准。
    (五)加强对工资总额增长过快、人均工资水平过高企业的工资总额调控。工效挂钩企业,除严格审核工效挂钩方案和严格执行分档计提办法外,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原则上不得超出当年所在地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预警线。工资总额包干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原则上不得超出上年所在地的企业工资指导线规定的合理增长区间的平均值(或基准线)。
    四、工资总额的管理与审核
    (一)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所出资企业的工资总额,由省国资委直接审核;所出资企业所属企业的工资总额,由各所出资企业负责初审后报省国资委审核。
    (二)严格做好工资总额审核工作。各企业应认真编报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总额包干方案,并按相关要求做好工资总额审核材料申报工作。所出资企业要认真做好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工资总额的初审和汇总,及时报送审核。
    五、工资总额的使用
    (一)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企业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应全部纳入工资总额。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均应在“应付工资”中列支,不得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外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任何工资项目。工效挂钩企业动用工资储备金应事先报省国资委备案。
    (二)进一步改进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企业在提取的工资总额内,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进行岗位劳动评价的基础上,实行岗位工资制或选择其他与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及具体的分配方式;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强化对关键人才、重要岗位的有效激励,进一步打破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形成个人收入与其岗位责任、贡献和企业效益密切挂钩、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能增能减的分配机制。
    企业在拟订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措施时,应充分考虑企业人工成本的承受能力。超出人工成本承受力,导致企业效益下降的分配措施应暂缓实施。
    六、工资总额的监督与检查
    (一)加强监督检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并按统计部门的规定,建立劳动工资统计台帐,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省国资委每年将采取专项抽查的办法对企业工资总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建立健全违纪处罚制度。
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违反规定多提效益工资或超发工资的,将通过调整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核减下年度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或用企业工资储备金抵补等办法扣回多提或超发的工资。
    对实行工资总额包干企业发放工资总额超出核定总额的,将通过核减下年度工资总额基数扣回多发的工资。
    企业应严格按照财务报表、劳资报表据实填报有关数据,对弄虚作假、伪造、编造虚假数据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规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对违反相关规定且损害出资人权益的,省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和纠正,职工多得的不当收入,自发现之日起,限期予以扣回;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给予经济或纪律处罚,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分配的民主管理程序和制度,企业收入分配的重大事项要经过职代会讨论并听取职工的意见,增强企业内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能力。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