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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科技型企业激励模式全解析:政策支持下的创新实践

来源:丽莎闻道 发布时间:2025-02-14 15:36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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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丽莎闻道 

作者 | 周丽莎 

 

当前国资系统推动“科改示范”、“央企产业焕新行动”和“未来产业启航行动”等,对于国有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发展推出了相关政策,健全新兴产业培育机制。本文梳理相关政策要点,供国有科技型企业参考。

1、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

国企每年编制预算时,要提前准备一定数额资金,专门用于研发项目支出,并且原则上每年保持一定增速,从而确保研发投入的持续加码。北京市国资委于2024年推出研发准备金制度试点,已先行在海淀区选择3家中央企业下属子企业、5家市管企业下属子企业和2家区属企业开展研发准备金制度试点。重庆市国资委推动企业建立独立核算、免于增值保值考核的研发准备金制度。

2、研发投入加回机制。

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加回是指在进行业绩考核计算时,将符合国家财务制度且经认定的研发费用视同实现利润予以全额加回的做法。这一政策旨在强化国有企业研发投入激励,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通过将研发费用视同利润加回,相当于这部分费用从成本中剔除,能够提升企业的利润水平,促使企业更加重视研发活动(备注:研发费用视同利润加回仅限于业绩考核时计算,并不体现在财务报表和工资总额核算中)。重庆市国资委对企业研发费用增加额,按100%视同利润考核;对实施国家科技创新研发项目、战新产业和未来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研发费用增加额,按200%视同利润考核。山东省国资委在研发费用视同利润基础上,对承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按研发费用2倍视同利润加回;对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子项目或省重点研发计划的,按研发费用1.5倍视同利润加回。兵器装备集团将研发投入加回到当期经济增加值进行评价,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

3、建设高能级研发平台。

新建一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研发平台。兵器装备集团与国内30多所知名院校建立了战略联盟,开展了200多项战略合作;形成了以兵器装备研究院为顶层、以8个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为龙头、36个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为骨干、企业研发机构为基础的技术创新体系。

4、推进高效率产业融合。

局建设一批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推进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应用,使更多科技成果从样品演变成产品、从产品延伸为产业。2024年,工信部印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年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通告》。为了鼓励“三首”应用,推出首台(套)、首批次保险补偿机制,2024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的意见》首台套险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对被保险人制造销售的保险装备因存在质量缺陷,导致用户单位在操作、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装备自身损坏或人身伤亡、其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等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5、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就是将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科研人员,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和成果转化积极性,破解科技成果“不敢转”“不愿转”的问题,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率。根据已有的科技成果赋权做法,主要有以下六种形式:

(1)赋予部分所有权+技术转让+约定收益。先将部分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再将单位持有的部分成果所有权以技术转让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人以全部所有权作价入股。企业与成果完成人约定上市或股权转让时的转化收益分配比例。

(2)赋予部分所有权+预收定金+里程碑收益。将部分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与成果完成人共同将成果转化给企业。其中,将其持有的部分成果所有权,按照先收取定金、再按里程碑约定返还收益的方式转让给企业;成果完成人以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获得相应股权。

(3)赋予全部所有权+拨投结合+权益实现。采用拨投结合方式支持重点产业技术创新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项目公司,通过合同约定实施股权转化,并约定收益分配方式。

(4)赋予长期使用权+一次性许可+现金收益。通过一次性收取许可费用的技术许可方式,将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人,由成果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

5)赋予长期使用权+免费许可+约定收益。通过免费许可方式,将一定期限科技成果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人,由成果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期满后根据转化情况,按事先约定向成果完成人收取相应费用。

(6)赋予长期使用权+作价入股+约定收益。将一定期限科技成果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人以成果使用权作价入股。企业与成果完成人约定企业产生收益后的收益分配比例。

6、中长期激励机制。

股权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

项目分红激励:企业通过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自行或合作实施等方式进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形成的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成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

岗位分红激励:企业实施科技创新和成果产业化,以企业经营收益为标的,按照相应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确定激励总额和不同岗位的分红标准,并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

科技型企业员工持股:鼓励和引导企业负责人,科研、管理和技术骨干等通过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将个人利益与企业长期业绩提升紧密结合。《以科技型企业为主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骨干员工持股操作指引》

超额利润分享:指企业综合考虑战略规划、业绩考核指标、历史经营数据和本行业平均利润水平,合理设定目标利润,并以企业实际利润超出目标利润的部分作为超额利润,按约定比例提取超额利润分享额,分配给激励对象的一种中长期激励方式。其中,目标利润是指企业为特定年度设定的预期利润值。《“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

跟投:国有企业在对项目进行投资时,符合条件的人员依据相关政策按照一定的跟投比例,以自有资金同步出资,与企业共同承担风险和收益的管理制度。在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类企业的增量(而非存量)业务开展跟投,这些领域投资创业风险较高、未来发展与收益的不确定性较强,亟需通过跟投机制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尽管有一定的中长期激励属性,但风险投资的属性相对更强。一般采用强制跟投方式,即不允许“挑肥拣瘦”、强行捆绑,充分体现风险收益对等原则。

虚拟股权:虚拟股权是指公司授予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一定数额的虚拟股份,激励对象可以根据持股数量享受公司价值增长带来的分红权和增值收益权,但不享有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虚拟股权的持有者通常不需要出资,而是由公司无偿赠予或通过奖励的方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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