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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权威问答选登:央企与地方国企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否必须进场交易?

来源:国务院国资委官网 国资智库 发布时间:2022-11-03 11:24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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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针对“国资智库”读者群关注的国改热门话题,“晓智”一直致力于为大家多方寻找答案。今天,“晓智”就为大家带来10月以来,国务院国资委官网统计汇总的“互动交流”区五大高关注及高点击量问题咨询及官方回复,以飨读者。

  

  热度较高的五大问题如下:  

  • 央企与地方国企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否必须进场交易。  

  •  关于如何界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全资公司的咨询。 

  •  关于承租国有企业房屋免租事宜的咨询。 

  •  关于“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文的适用问题的咨询。 

  •  关于国有企业商务接待标准的咨询。

      

      回复如下:

      01 央企与地方国企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否必须进场交易 

      问:您好!关于央企与地方国企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问题想咨询一下:

      1.若A公司(央企三级子公司)与B公司(地方国有企业)共同出资成立C公司(A公司控股)合作开发项目,AB两公司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合作期满后,A公司将持有的C公司股权通过法定程序以实缴注册资本金为对价转让给B公司。请问协议如此约定,若A公司要将其持有的C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是否也必须按照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进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 

      2.若A公司(央企三级子公司)与B公司(地方国有企业)共同出资成立C公司(A公司控股)合作开发项目,合作期满后,A公司可否直接通过定向减资的方式退出C公司,而无需进场交易?还是即使减资退出也必须进场交易? 

      答:一、国有控股企业转让所持企业股权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规定进场公开交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原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企业国有股权退出建议采取股权转让方式,通过产权市场公开交易。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02 关于如何界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全资公司的咨询 

      问:如何界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全资公司?比如,地方国资委出资设立了A国有独资公司,该A公司百分之百出资设立的二级子公司B,B属于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国有全资公司?以此类推,该B公司百分之百出资设立的三级子公司C,属于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国有全资公司?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4-67条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章程、股东权的行使,是否设董事会有特殊规定,地方国资委出资设立的A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此执行。A公司100%出资设立的二级子公司B,不属于公司法所称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章程的制定、董事会的设置等,应适用公司法其他一般性规定。实践中,由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要求统筹推进。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03 关于承租国有企业房屋免租事宜的咨询 

      问: 2022年10月12国资委发文《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畅通投诉咨询渠道,认真核查问题线索,及时解决承租人问题。请问,是否可以提供有效的投诉咨询渠道?

      答:2022年9月26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2022〕253号),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督促指导所属子企业认直落实房屋和金减免政策,畅通投诉咨询渠道,认直核查问题线索,及时解决承租人问题,并举一反三,不断优化完善工作举措。具体投诉咨询渠道包括但不限干出租方或其上级单位(集团公司)设立的投诉咨询电话、网站信息、信箱等,也可向出租方所属的国资监管机构投诉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04 关于“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文的适用问题的咨询 

      问: 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文中的条款“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什么行业算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商业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答:2015年三部委共同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其中对国有企业如何分类作出明确说明:立足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需要,根据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将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商业类国有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必要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可以由政府调控。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05 关于国有企业商务接待标准的咨询 

      问: 2020年3月,国资委印发《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国资发考分规[2020]20号),对国有企业商务宴请提出要求,明确了高档酒水的标准,但未对提供香烟作出规定。请问在国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也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国有企开展商务接待是否提供可以提供香烟?有无高档香烟的标准?

      答:《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明确,国有企业商务宴请严禁讲排场、杜绝奢侈浪费,国有企业是本企业商务招待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完善本企业商务招待管理办法,督促各级所属企业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内部审批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对国有企业商务招待中的其他活动,应由国有企业集团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本企业实际情况予以判断,对确有必要发生的活动,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确定管理标准。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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