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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措施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

来源:福建日报 发布时间:2023-06-15 17:25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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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措施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

        近日,省工信厅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提出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推动电动船舶全产业链发展等9条措施。

      “《实施意见》在总结前两轮建设‘电动福建’政策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对我省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具有重要作用。”省工信厅装备工业处处长杨鹏飞表示。

        覆盖面广,是《实施意见》的重要特征之一。“《实施意见》进一步支持产业链延伸和应用场景拓展,旨在巩固福建锂电新能源产业优势,促进新能源汽车、电动船舶、新能源工程机械、新能源农用机械等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探索电动化推广应用的福建模式。”杨鹏飞说。

        其中,为切实增强福建新能源汽车产业竞争力,《实施意见》从支持整车企业增产提质、引进培育产业链配套企业、加快推广应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目标和针对性措施。比如,对年度产能利用率达到一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给予单家企业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企业引进产业链配套企业,单家年度奖励资金最高达1000万元;推进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试点,4A级及以上景区用车争取两年内基本改用新能源汽车等。

“此次我省还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对电动船舶全产业链的支持政策。”杨鹏飞介绍道。

        《实施意见》提出,对省电动船舶示范项目,按交付船舶电池动力总成价格的40%给予补助(其中,首批次示范项目按60%给予补助);打造闽江新能源船舶示范应用流域,力争到2025年闽江新造船舶主要使用新能源船舶;4A级及以上景区和城市内河新增船舶全部使用新能源船舶,两年内淘汰现有高能耗高排放老旧船舶;对配套服务电动船舶示范项目的动力电池充电设施,给予一次性设备购置补助,最高可达50万元。

        同时,《实施意见》加大了对“电动福建”发展中的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的支持。比如,对于标准“光储充检”示范站建设,给予业主单位单站补助50万元;对于新兴的“换电模式”,支持组建动力电池租赁企业,对在购买和使用环节开展动力电池租赁等业务进行补助,全省三年补助资金安排最高可达1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我省还持续为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营造有利发展环境。《实施意见》提出,对新能源汽车(运营车辆除外)在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按时计费的,24小时内首次停车免收2小时车辆停放服务费;对已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新能源邮(快)件末端揽投车辆,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允许在城市非主干道上短时停靠;对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货车(重型货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在市区道路通行不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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