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等三部门转发国务院国资委等三部委关于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分类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5 17:57点击数:{{ pvCount }}

闽国资产权〔2017〕14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等三部委关于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分类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各省属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资委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7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分类处理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时将《意见》精神传达到本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做好本地区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的分类处理工作。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细化工作措施,保障分类处理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目标任务。按照依法建立和职能归位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划分企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与政府提供消防安全公共服务的责任界限,分类处理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2017年底前要完成。

对于企业保障自身消防安全、按照现行《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仍需设立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予以保留;对于企业办的承担公共消防管理服务职能的市政消防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予以撤销,其中符合当地城乡消防规划不能撤销的消防队(站),划转当地人民政府接收;驻企业的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撤出企业,履行公共消防安全服务职能,所在企业如属于《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建立专职消防队范围,应当同步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火灾扑救工作;符合《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相适应的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级国有企业要按工作分工,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各级国有企业要在8月30日前,摸清本企业涉及的办消防机构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消防机构和专职消防队的处理方式、责任分工等。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应当建立或保留的消防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企业要加强管理,保障机构和队伍正常稳定运行;应当撤销的消防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企业要在撤销一个月前告知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消防部门;应当移交地方政府接收的消防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企业要在9月15日前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当地政府接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要在两个月内确定接收方案,并签订分离移交协议,年底前完成分离移交工作。各级国有企业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职工思想工作,涉及到的人员安置问题要妥善解决,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同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9月30日前,摸清符合《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企业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推动应建未建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尽快建队。

四、强化保障措施。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分类处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各级出资人代表负责督促指导所出资企业推进分类处理工作。地方政府要完善城乡消防规划布局,对消防站、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要按照城乡规划增建、改建和完善,保障消防安全基本公共服务。地方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专职消防队的指导和监督,根据需要调动指挥企业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相关经费保障,企业应当按照公安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25号),落实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及经费保障机制等有关规定。

五、及时报送信息。从9月份开始,各设区市政府、省属企业要将办消防机构分类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于每月5日前报送省国资委。各设区市政府、省属企业要将摸底调查情况及承担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名单,于8月15日前报省国资委。

 

主办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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