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等四部门转发国务院国资委等四部委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5 17:49点击数:{{ pvCount }}

闽国资产权〔2017〕14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四部门转发国务院国资委等四部委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各省属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85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时将《意见》精神传达到本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做好本地区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工作。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细化工作措施,保证分离移交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工作任务。要按照《意见》要求,将国有企业管理的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及相应照明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市政管网及附属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公共绿化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园、广场等,纳入分离移交范围,尽快移交给地方政府。

省属企业所属与主业发展不符的,承担生活供水、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原则上要划转给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不能接收的,企业可自行关闭撤销或重组改制。国有企业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设施,经与地方协商一致,可移交地方管理,也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面向社会开放的可按市场化方式合理收费。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职能移交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已经建立的职工家属区街道办事处等机构、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与企业完全脱钩,现有办公场所、服务场所及设备设施一并移交。仍未建立管理机构或未依法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按区域划片移交给所在县(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业要按工作分工,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解决分离移交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各级国有企业要摸清本企业涉及的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的情况,并在8月15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政府提出移交申请,各县(市、区)政府接到国有企业提出的申请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明确具体的接收部门或单位,并在两个月内签订分离移交协议,年底前完成分离移交工作。2018年起各级国有企业不再承担已移交的市政设施相关费用。政府不能接收的供水、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企业,要在年底前完成关闭撤销或重组改制。各级国有企业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涉及到的人员安置问题要妥善解决,并积极支持移交后社区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强化保障措施。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各级出资人代表负责督促指导所出资企业推进分离移交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所移交的国有企业办市政设施、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社区工作以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合理经费需求纳入接收部门等相关预算。

五、及时报送信息。从9月份开始,各设区市政府、省属企业要将办市政、社区管理职能分离移交的进展情况,于每月5日前报送省国资委。各设区市政府、省属企业要将摸底调查情况及承担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名单,于7月31日前报省国资委。

 

主办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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