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11 10:38点击数:{{ pvCount }}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所出资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6〕27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6〕156号)的精神,我委研究制定了《所出资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

                                                    福建省国资委

                                                    2016年11月9日

所出资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6〕156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现就所出资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移交范围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职能。

二、工作目标

2016年开始全面推进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2018年底基本完成,2019年起,各企业不再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三、主要任务

(一)启动阶段(20169月—201612月)。

1.制定工作方案。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工作方案,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对照目标要求,明确各阶段工作重点。

2.学习宣传。认真学习领会“三供一业”有关政策,将有关政策宣传到职工家属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决策部署。

3.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本企业承担“三供一业”职能机构的员工情况、业务量、资产状况,本企业负担及预计分离移交所需费用等,为分离移交提供数据。11月15日前,完成对各级权属企业“三供一业”情况摸底汇总,上报省国资委。

(二)实施阶段(20171月—20189月)。

1.明确接收单位。与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衔接,按照各地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名单,结合各企业实际,选定具体的接收单位。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

2.签订协议。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按照“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改造标准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3.维修改造。移交企业按照协议约定,配合接收单位完成对相关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810月—201812月)。

维修改造结束后,移交企业要配合接收单位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按照约定,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四、保障措施

(一)合理分担分离移交费用。分离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企业承担的费用,由所出资企业集团、移交企业的主管企业及移交企业共同分担,分担比例由所出资企业根据内部决策程序自行决定。政府补助标准及所出资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的申请、预拨和清算办法由省国资委、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工作考核。国资委将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作为管理绩效考核指标纳入企业业绩考核内容。

(三)政策优惠。因“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所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产生较大影响的,在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时可予以适当考虑。移交企业申领的“三供一业”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相关条件,可按规定作不征税收处理。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所出资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统筹推动本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经常过问,对企业推进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协调解决企业推进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

(二)按时报送信息。所出资企业要将本企业的工作方案于11月30日前,报省国资委备案。各阶段任务完成情况应在完成时限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将在门户网站对推进工作进展情况、典型工作事例予以通报。

(三)规范审核程序。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省财政厅、国资委备案。

(四)严格移交程序。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五)明确财务规则。所出资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省国资委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所出资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省国资委备案。

(六)妥善安置人员。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按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制定的政策标准接收安置,按照有关政策无法接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七)探索移交途径。企业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管理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也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接收。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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