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精神,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更好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大授权放权力度,切实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我委制定了《福建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开展授权放权
《清单》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分别针对各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以及特定企业相应明确了授权放权事项。同时,集团公司要对权属企业同步开展授权放权,做到层层“松绑”,全面激发各层级企业活力。
二、加强行权能力建设
各所出资企业要坚持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要夯实管理基础,优化集团管控,健全完善风险、内控和合规体系,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管得好、行得稳。
三、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省国资委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健全监管制度、统筹监督力量、严格责任追究、搭建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平台等方式,确保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省国资委将加强跟踪督导,定期评估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授权放权事项。
请各所出资企业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各地各设区市国资委要按照国发〔2019〕9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积极推进本地区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制定授权放权清单,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促进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与管住管好国有资本有机结合。省国资委将加强指导督促,推动授权放权工作有序开展、全面落实。
福建省国资委
2020年6月15日
福建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
一、对各所出资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1.所出资企业审批权属企业与其他国有资本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重要子企业失去控股权的除外)。
2.所出资企业审批权属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事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国有产权除外;转让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致使所出资企业失去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的或者账面净值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除外)。
3.所出资企业审批权属企业的公开增资行为(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除外;重要子企业增资致使所出资企业失去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的除外)。
4.所出资企业审批以下情形的非公开协议增资行为:所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参与该所出资企业权属企业增资;银行所持企业债权转为股权;所出资企业权属企业原股东增资,未导致所出资企业权属企业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
5.所出资企业审批其及权属企业所持有资产公开转让事项(所出资企业及重要子企业账面净值5000万(含5000万)人民币以上资产转让的除外)。
6.所出资企业审批以下情形的产权(资产)非公开协议转让行为:同一所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所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7.所出资企业审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业集团内部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8.所出资企业审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9.所出资企业审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事项。
10.所出资企业审批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范围的事项。
11.所出资企业审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事项,同时应符合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要求。
12.所出资企业审批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未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项。
13.所出资企业决定或批准的境外企业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估值)报告由所出资企业负责备案(涉及境外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或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等经济行为的评估(估值)报告除外)。
14.支持所出资企业权属企业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的原则,采取公开遴选、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市场化方式选聘职业经理人,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15.支持所出资企业权属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薪酬总水平由相应子企业的董事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参考境内市场同类可比人员薪酬价位,统筹考虑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及成效、薪酬策略等因素,与职业经理人协商确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16.对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商业一类和部分符合条件的商业二类所出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
17.所出资企业年金总体方案报省国资委事后备案,所出资企业审批权属企业制定的具体年金实施方案。
18.所出资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报省国资委同意后,所出资企业审批分期实施方案。
19.支持所出资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权属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实际收益水平,不与员工个人薪酬总水平挂钩,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20.授权所出资企业制定本企业担保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对权属企业担保事项的集中管控,决定集团内部担保事项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担保事项管理暂行办法》(闽国资运营〔2017〕69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由省国资委根据“一企一策”原则,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授权经营改革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分别单独授权。
三、对特定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授权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国家及各省市国资委
本省设区市国资委
省直厅局单位
所出资企业
国家及各省市国资委
本省设区市国资委
省直厅局单位
所出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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