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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程序”助企业“复活”

来源:福建日报 发布时间:2023-06-07 15:21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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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等待着债务人企业的,除了清算注销外,是否还有别的出路?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破产清算案作出裁定,认可债务人城厢区某娱乐公司与全体债权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终结了该公司破产程序,为其提供了一条新出路。这是莆田首例自行和解的破产案件。

  成立于2020年7月的城厢区某娱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是一家主营酒吧服务、食品销售等业务的小微企业。

  今年3月,城厢法院受理申请人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指定诚毅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经调查,除欠付法院的执行费外,该公司对外共有11户债权,均为职工工资债权,债权类别单一、金额不大。其时,该公司经营有回暖迹象,经营者称对公司前景充满信心,并表达了最大程度偿还欠付工资的意愿。

  “如果该案按破产清算处理,企业现有财产变现价值不大,各债权的清偿比例较低,且职工会因破产清算失去劳动岗位。”承办法官说。

  考虑到以上种种因素,经与破产管理人充分论证后,城厢法院初步认定该案具备和解的条件。在法院的引导下,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积极开展工作,协助债务人与各债权人进行沟通并拟定和解协议。经过多次沟通,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最终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股东代公司100%清偿全部债务。据此,城厢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企业破产程序。

  在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该公司很快恢复正常经营,并在法院的督促下积极履行和解协议中的清偿义务,按约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

  承办法官表示,除了破产清算之外,《企业破产法》还确立了破产重整程序和破产和解程序,这两种程序都是帮助企业摆脱困境、甩掉债务包袱、恢复盈利能力、回归正常经营的破产法律程序。其中,破产和解程序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案中,城厢法院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解决企业债务纠纷和经营发展问题,直接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裁定认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的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让债务人再获生存的机会,从而更好地挽救企业,最大限度保障了企业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权益。(记者 陈盛钟 通讯员 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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