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城市社区工作者工伤保险权益,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参保扩面,省人社厅、民政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城市社区工作者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我省城市社区工作者可以参加工伤保险。
通知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为城市社区工作者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由参保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城市社区工作者缴费费率为省定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实行费率浮动办法。城市社区工作者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城市社区工作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城市社区工作人员中属于劳务派遣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据了解,全省城市社区工作者约2万人,他们扎根基层社区,服务居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他们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备受社会关注。新政出台后,将有效保障城市社区工作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工伤康复权益。(记者 潘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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