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资考评〔2019〕14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所出资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22号)精神,省国资委结合所出资企业实际,研究制定了《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并经省人社厅会同财政厅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国资委
2019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所出资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规范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推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促进收入分配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及国家和我省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结合所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企业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福利性收入等。
第四条 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率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现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新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分级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调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四)坚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分类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第二章 工资总额分级管理
第六条 省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调控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健全工资分配分级监管体制,落实省国资委和所出资企业的分级监管责任,确保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符合国家和我省工资改革决定意见的精神。
省国资委制定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核准所出资企业本部工资总额,调控企业本部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所出资企业自主决定对其权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内部收入分配方式。
第七条 省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色和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程度等情况,对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者核准制管理。
第八条 实行工资预算备案制管理的所出资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管理制度和调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经报省国资委同意后,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且组织实施,省国资委对其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备案管理。
第九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的所出资企业,根据省国资委有关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经报省国资委同意后,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省国资委核准后实施。
第十条 工资总额预算经省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后,由所出资企业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按照内部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制度,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并且组织开展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的企业,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省国资委审核,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后,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年度工资总额可视情在不同年度进行调剂,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第三章 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商业一类所出资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企业利润总额、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增长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挂钩。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结合市场或者行业对标科学合理确定。
上述企业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近三年企业工资分配明显违反国家和我省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经省国资委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
第十三条 商业二类所出资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职工工资总额在主要与反映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挂钩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贡献和经济效益,结合所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上述企业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企业,经省国资委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十四条 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的所出资企业,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改革推进情况,经省国资委同意,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第四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础,根据企业功能定位以及当年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预算情况,参考劳动市场价位,分类确定决定机制,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六条 工资总额预算与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挂钩。
(一)所出资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
(二)所出资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三)所出资企业受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的,可以合理调整工资总额预算。
(四)所出资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适度下降或者不得增长。其中,对亏损企业实现减亏的,当年工资总额可视减亏情况适度增长。
第十七条 工资总额预算在按照经济效益决定的基础上,还应当根据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的对标情况合理调整。企业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劳动生产率未提高的,工资总额应当适当少增。企业劳动生产率以及其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与同行业水平对标差距较大的,应当合理控制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八条 商业二类所出资企业可以探索将工资总额划分为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两部分,省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比重,比重原则上三年内保持不变。
(一)保障性工资总额的增长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重大专项任务、营业收入等指标完成情况,结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对标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挂钩指标增长幅度。
(二)效益性工资总额增长原则上参照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确定。
第十九条 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全集团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企业可统筹协调集团本部及权属企业的人员增减。但发生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参照所在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具体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非竞争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根据所出资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现状,适度调控部分企业工资总额增幅。
对所出资企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特殊事项的,省国资委合理认定后,予以适度支持。
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导致效益大幅下降的企业,统筹考虑政策性减利因素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加回,适当调整企业效益性工资预算。
第二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完善集团本部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制度,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企业因利润总额做出突出贡献、减员增效特别明显、承担国家级、省级重大专项任务、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情况,经省国资委相关程序合理认定后,给予集团本部一次性奖励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本部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工资总额清算工作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
所出资企业负责指导权属企业(含分支机构)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决算,研究确定权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组织实施工资总额清算工作,工资总额预算和清算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收入分配政策和省国资委有关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6月中旬报省国资委备案或核准。
第二十四条 省国资委建立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制度,对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督促所出资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和我省收入分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方案履行相关程序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省国资委复核或重新备案。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于次年5月底向省国资委提交上年度工资总额决算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集团本部工资总额专项审计报告。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对集团本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评价。
第六章 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要围绕以具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职工满意度、控制成本等因素统筹考虑,科学制定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分配制度。
第二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根据员工不同类别试行分类管理,在制度设计上,向生产一线岗位倾斜,统筹考虑一线管理人员、科研人员、集团本部人员工资不同挂钩方式。
第三十条 所出资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制度,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切实做到考核制度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
第三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统筹处理好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关系,对股票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收益应加强统筹管理,逐步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
第三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各种津贴、补贴等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三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应完善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企业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加强自律建设,规范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企业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企业监事会和工会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
第七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省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管理不规范、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企业,省国资委对其工资总额预算从严调控。
第三十六条 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的所出资企业,如果出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规范或工资分配明显违反国家和我省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省国资委将责成企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将其工资总额预算由备案制管理调整为核准制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国资委将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管以及纪检监管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检查。对工资总额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企业,省国资委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应当作为厂务(司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九条 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每年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国家及各省市国资委
本省设区市国资委
省直厅局单位
所出资企业
国家及各省市国资委
本省设区市国资委
省直厅局单位
所出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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