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7年7月2日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闽政办〔2007〕12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严禁违规运用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对象和供地价格等。
第三条
(一)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
(二)引导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严格工业用地出让条件,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出让合同履行监管,防止土地囤积、闲置、低效利用,提高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水平和土地利用效益。
第四条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进行监管指导。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一)拟订出让方案。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信、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林业、商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建设工程用地定额标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要求,以及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工业项目落实情况,对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国有土地分期分批编制具体地块出让方案,按照供地审批权限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出让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产业类型、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含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拟出让土地面积、建设规模、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出让年限、开竣工期限、出让底价(标底)等土地使用综合条件。
(二)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确定竞得(中标)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规定,以及经批准的工业用地出让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确定竞得(中标)人后,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竞得(中标)人缴纳的竞买(投标)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定金。
(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申领不动产权证书。竞得人应按照《成交确认书》、中标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四)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受让人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完成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第十条
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标底)不得违反《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一)项目准入条件,包括允许投资的工业项目类型、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和投资强度等;
(二)拟出让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所需生产服务设施用地可占比重等规划设计条件;
(三)拟出让宗地的现状、土地开发程度及土地价格内涵;
(四)拟出让宗地的竞得(中标)人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按照约定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五)在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按照约定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一)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及所辖各县(市、区)预申请人按照预申请用地面积每公顷不低于45万元的标准缴纳预申请保证金,单个项目预申请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及所辖各县(市、区)预申请人按照预申请用地面积每公顷不低于30万元的标准缴纳预申请保证金,单个项目预申请保证金最高不超过700万元。
(二)发布出让公告时,应明确出让宗地的竞买(投标)保证金,竞买(投标)保证金的确定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工业用地预申请人已缴纳的预申请保证金转为竞买(投标)保证金,不足部分予以补缴。竞得(中标)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其缴纳的竞买(投标)保证金可抵缴土地出让金。
(三)对境外投资者预申请工业用地的,允许其经批准开立专用保证金外汇账户,用于缴纳预申请保证金。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