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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06-20 11:20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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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所出资企业,各设区市国资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国资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全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是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制度安排。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意见》的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做好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不断增强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意识。国资监管机构要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明确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投资活动中须履行的职责,严格规范投资经营决策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国有企业要完善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经营投资决策制度体系和履职程序,不断提高经营投资责任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建立健全制度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要按照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为重点,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2017年年底前,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要建立本部门、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规范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方式。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2020年底前,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三、严肃追究问责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要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要按照《意见》规定的范围把握好责任追究的界限,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四、强化组织保障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要加强工作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做好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制度的宣传解释工作,凝聚社会共识,接受社会监督,为深入开展责任追究工作营造良好氛围,促进我省国有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与外派监事会、巡视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要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原则,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客观公正地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审计、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形成联合实施、协同联动、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福建省国资委                                  

2017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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