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6-10-08 17:54 浏览量:{{pvCount}}
相关文章:

各处(室、部)、各监事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已经2016年9月7日委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国资委

              2016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试行)

 

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福建省财政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委机关采购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各处室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事项。

二、职责分工

(一)办公室(采购办公室)负责委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1.编制委机关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

2.成立委机关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委内的政府采购(含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项目经费预算、采购需求、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组织形式。招标文本、合同文本、信息公告、资金支付、履约验收、采购人员岗位设置、权责界定等环节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和监督,切实履行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

3.各处室分别设定业务处室领导及业务处室联络员,并分别保管“政府采购权力运行网上公开系统”密钥;

4.及时收集和发布财政部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的有关管理规定;

5.汇总分析政府采购统计报表。

(二)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政府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采购方式

(一)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2015]38号)规定要求,政府采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协议采购);

2.竞争性谈判;

3.单一来源采购;

4.询价采购;

5.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二)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行政府采购,不得把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避开公开招标。

(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原则上与年初资金计划编制同步提出,同时在集中采购预算中将该项目单列,财政部门依据采购单位提供的证明文件审核批准。

(四)除法定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单一来源采购:

1.上级部门补助部分资金采购指定货物、服务或唯一来源的工程项目;

2.原有系统工程的延续性建设,因兼容性或者标准化的需要,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其他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项目。

四、采购程序

(一)各处、室采购联络员按物资需求提出纸质书面申请,经本处、室领导及委领导审核通过后,再登录“福建省部门政府采购权力运行网上公开系统”,提交采购需求。采购主管处、室查阅“福建省部门政府采购权力运行网上公开系统”后,对采购需求申请进行一系列的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全部通过后且内部审批办结后将计划导出,导入电子监管平台,生成打印采购计划,报送相关集中采购部门,完成采购申请审批流程工作。

(二)对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实行集体决议、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商相结合,防止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三)采购主管处、室经办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方位、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开展采购活动。

五、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委机关各处、室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负责采购的相关部门,应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其它事项

(一)此前印发的其它文件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