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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福建省国资委会议文件材料 及会议内容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6-07-19 08:00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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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部),各外派监事会:

为进一步加强委机关会议文件材料及会议内容的保密管理,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特制定《福建省国资委会议文件材料及会议内容保密管理办法》,经2015年6月26日委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国资委

2016年7月1日

福建省国资委会议文件材料

及会议内容保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委会议文件材料和会议内容的保密管理,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严格按照定密权限和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委会议文件材料的密级、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做到程序规范、严格管理、严防泄密、确保安全。

二、管理主体

1.各项会议文件材料保密管理由各处(室、部)负责,涉密材料,会后统一交机要室存档管理或作销毁处理,其中涉及人事、案件等上级机关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会议文件材料,按相关规定由责任部门负责。

2.参加或列席会议的处(室、部)相关人员,各处(室、部)主要负责人应加强对会议文件材料和会议内容的日常保密管理,确保相关参会人员不发生失泄密现象。

三、定密范围

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有关保密事项范围规定,对会议材料内容应当准确界定其涉密范围。

1.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准确确定密级,并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2.除国家秘密以外,列为工作秘密,其中已标明密级的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其余的原则上应标为内部资料,涉及的会议内容,领导讲话、讨论发言等应加强管理和控制知悉范围。

对会议材料是否需要会后收回等保密管理由会议议题主办处(室、部)主要负责人确定。

四、保密管理

1.涉密会议文件材料严格按审定的密级、保密期限和保密要求,在会议文件材料首页上作出明确标志,标明文件份号,并按审定的份数印制,不得擅自增印、复印。

2.根据会议要求严格确定文件材料的发放对象。参会人员不得擅自对文件材料进行拍照、复印,不得对讲话进行录音、录像等。

3.涉及国家和商业秘密内容及敏感事项,参会人员要控制会议内容知悉范围,不得将会议材料及会议内容随意向无关人员扩散。

4.会议结束后,会议文件材料按规定归档或销毁,不得私自留存或随意处置。

   此办法适用于委党委会、委办公会、委主任办公会、委专题会、委务会等重要会议的文件材料保密管理工作。其它工作会议材料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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