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处(室、部)、各外派监事会:
?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试行)已经2016年12月23日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国资委
2016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关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益,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15〕54号)、省车改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省直单位公务用车保障范围和办法的通知》(闽车改办〔2016〕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委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委机关保留的公务车辆,包括:委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正厅级领导干部用车(以下简称正厅级领导用车),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其它公务应急用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勤人员管理等。
第四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章 车辆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严格车辆管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车辆行驶所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台账”加油办法。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加油卡。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驾驶班班长根据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辆车的耗油情况。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须提前向驾驶班班长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单据说明)。
第八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场定点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尚未有保障任务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大院内;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所有公务车辆须停驶,确因工作需要用车时,由驾驶员到单位开车,用完后立即将车开回单位大院内停放。
第九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按规定处理。
第三章 车辆调度与使用
第十条 公务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车辆使用按照优先急难险重、优先工作的顺序,确保机关正常运作。
第十一条 依照有关规定,立足现有条件,尽量保障以下特殊公务用车:
(一)执行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急需用车;
(二)送领机要文件材料(含大额现金支取)用车;
(三)上班时间,干部职工因伤、病急需就医用车;
(四)参加中央及国家机关在闽的调研、督查活动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重要会议和活动用车;
(五)急办公务,指承办上级下达的紧急公务用车;
(六)公务接待用车,指外地来宾、参会人员的接送用车;
(七)公务5人以上的出行用车。
除执行日常应急公务保障外,需兼负节假日值班任务。
第十二条 正厅级领导用车是正厅级领导干部公务出行保障车辆。在确保正厅级领导干部用车之余,由办公室统一调度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公务保障。
第十三条 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主要用于退休干部的应急用车保障。在退休干部没有用车需求时,也作为其它急需公务用车统一调度。
第十四条 除正厅级领导用车外,其它公务车辆实行用车申请审批制度。需用车时,由用车处(室、部)提前1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派车单》,明确出车时间、地点、路线、事由等,5人以上因公出行应到同一地点,经办公室审批后,交驾驶班班长调度安排。其中,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公务出行的,由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批;福州市行政区域外公务出行的,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动用公务车辆的,可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先通知派车,事后二天内由用车处(室、部)补办用车手续。
第十五条 出车期间,应严格按照审批的时间、地点、路线行车。因工作原因,需改变行车地点、路线的,用车人须事先向办公室分管负责人报知,经同意后驾驶员方可执行。擅自改变行车路线造成事故的,由驾驶员和用车人共同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
第十六条 外出期间,公务用车实行“谁用车、谁负责”的原则,由用车人负责管理,驾驶员要服从用车人的管理。严禁非驾驶人员私驾公车。用车人应加强对用车过程的安全监督。
第四章 车辆维修和保养
第十七条 机关公务车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到定点维修厂家进行维修保养;建立维修厂家退出机制,定期对维修企业进行考评,实行末位淘汰;定点维修厂家每两年一换,期满后重新招标确认。
第十八条 车辆需维修保养时,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辆技术鉴定小组(至少三人组成,驾驶班班长任组长)共同勘验维修内容和确定开支预算金额,填写《车辆维修请修单》并提交审批。车辆维修审批流程如下:单次维修开支预算3000元(含)以下的,由办公室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单次维修开支预算3000元(不含)以上至5万元(含)以下的,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单次维修开支预算5万元(不含)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委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委主要领导审批;单次维修开支预算10万元(不含)以上的,由委党委或委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修理保养期间,驾驶员和技术鉴定小组成员要全程参与并做好监督检查,并对照维修事项,逐项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签字提车。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履行报批程序后,可到非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在福州市行政区域以外发生故障确需维修的;定点维修企业无能力维修并出具书面证明的;因送修车型没有相应的定点维修企业并且在免费维修保养期间发生维修费用的;经审核同意的其它特殊情况维修的车辆。
第二十条 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应到汽车生产厂指定的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员应及时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交警部门报案,同时报驾驶班班长,损坏车辆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车辆的理赔维修。
第二十二条 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公务车辆统一保险制度。
第五章 车勤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驾驶班班长职责
⒈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每月统计并张榜公布车辆行驶里程、油耗、车辆维修费等情况。依据管理制度规定,及时跟踪掌握机关车辆运行费用,并提出相关建议。
⒉及时掌握驾驶员的思想状况,关心驾驶员生活,充分调动驾驶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做好驾驶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驾驶员开展政治和业务学习。
3.合理调度车辆,安排好车辆年检、报牌及有维修保养,认真做好车辆的登记统计工作,保证车辆正常运行。
⒋以身作则,严格管理,不私自派公务以外的用车,提高服务质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完善日常管理制度。
⒌每周召开一次碰头会议,每月召开一次行驶里程、油耗和维修费用核实会议,搞好安全行车教育,抓好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落实。定期查询交巡警网,凡发现违章(罚款、扣分)的,及时对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定期抽查车辆停放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⒍据公务车辆的配备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车辆配备更新计划。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职责
遵守国家的保密法规,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
⒉热爱本职。认真为领导及机关提供用车服务,树立良好的服务态度。没有任务时,必须在车队待命,做到随叫随到。出车时必须保证准时、安全,完成任务后,应及时返回。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各项学习和集体活动,如有事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⒊遵章守纪。遵守交通法规、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服从管理,听从安排,及时完成车辆保障任务。在行车中做到思想集中不麻痹,谨慎行车不急躁,礼让三分不抢道,禁止酒后驾车,不违章行车,不擅自改变行车路线,不得将车辆私借他人。
⒋爱护车辆。对车辆经常检修保养,节约用油,做到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下班前把车锁好并停在指定地点,注意防火防盗防损。
⒌严格车辆停放。节假日和下班时间所有车辆一律停放机关大院。因工作需要,车辆需停放在机关大院以外的地方,须报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确保车辆的安全。如不按规定停放,驾驶员按效能告诫制度处理。在此期间发生车辆违章、被盗、损坏和发生交通事故等问题,一切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⒍发生交通事故以及车辆被盗等案件,驾驶员应第一时间报告驾驶班班长及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并立即向投保公司和公安机关报案,做好善后工作。
⒎驾驶员请病假、事假、休假期间,所分工驾驶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机关大院内,车辆钥匙交驾驶班班长统一保管。
第二十五条 补助及奖惩制度
1.驾驶班长实行岗位补助,每月补助500元(不享受驾驶员的定额包干补助);驾驶员实行行车公里补助,每公里补助0.15元;驾驶员每月按300元定额包干省内停车、洗车费,不得再贴票报销。
2.安全奖励制度。驾驶员安全行车,全年未发生任何事故和擦刮现象的,给予年度安全奖1200元。对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不含)以下的,给予半年安全奖;损失超过5000元(含)的当年不发安全奖。
3.凡因违规、违章、违法被处罚的罚金,一律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4.建立效能告诫制度。对出现以下行为的,由办公室会同政治部、纪检组对驾驶员提出书面告诫。
⑴未能按时完成出车任务的;
⑵每月超过3次不按时上下班或上班不在岗(车队)的;
⑶不服从管理、不听从工作安排的;
⑷未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同意,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⑸车辆检修保养、用油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⑹每年在机关进行一次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差、服务态度不好的;
⑺其他违反车辆管理规定行为的;
⑻属于有关文件规定的告诫行为的。
聘用驾驶员一年内受到3次告诫的,做辞退处理;在编驾驶员参照《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委组通〔2007〕77号)、《关于严格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委组通〔2010〕1号)等文件执行,即:当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当年内被效能告诫3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⒌私自出车或公车私用的,按规定给予用车人、在编驾驶员处分,聘用驾驶员做辞退处理。若因私自出车或公车私用酿成事故的,一切责任由用车人和驾驶员承担。
⒍对工作不落实、疏于管理、出现安全事故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执行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等的政务公开制度,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委机关纪委负责对委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维修、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