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福建省国资委政府信息 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闽国资办〔2016〕234号

各处(室、部)、各监事会:

    《福建省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已经委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资委

2016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省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负责制。省国资委业务工作部门负责就其产生或获取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或者不公开的意见,省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审查工作。省国资委保密工作机构协助并参与保密审查。

第六条  保密审查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为依据。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七条 保密审查应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

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八条  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处(室、部)经办人员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二)由信息产生处(室、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信息内容涉及其它处(室、部)的,应征求相关处(室、部)意见;

(三) 信息公开领导办公室会同委机关保密工作机构统一对各处(室、部)提交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后,按程序逐级提交委领导进行审签。

信息产生处(室、部)的负责人是拟公开信息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保密审查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经保密审查的主动公开信息,由省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公开。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政府信息为主动公开的,应向申请人提供;

(二)申请的政府信息未明确是否公开的,由相关处(室、部)提出是否公开意见,并履行相应审查程序后,由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或者不予公开,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对相关处(室、部)提出的意见有异议或难以认定,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会同委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和政策法规处共同进行审查认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签发时,最终确定保密审查意见。

上述(二)(三)条款,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过程中,应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十一条  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得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其他信息。对于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应当征求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所有权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会同相关处(室、部)、委机关保密工作机构、政策法规处对本委已确定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复查。

对已列入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存在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应当依法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

对已列入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公开:

(一)应予公开,而认定为不宜公开的;

(二)因情势变化,不予公开的情形已不存在的;

(三)认为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各处(室、部)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公开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政府信息,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按规定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定。

在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时,应当提供申请确定信息的文本、不明确或争议事项的文字说明。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或相关处(室、部)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或相关(室、部)要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六条 委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对本委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

第十七条  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考核办法,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和评议。

委机关保密工作机构每年至少应当进行一次清理,做好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定期开展确定密级和解密的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给予处分:

(一)各处(室、部)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

(二)未经保密审查程序而公开政府信息的;

(三)未履行保密审查义务或保密审查程序不规范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违反前款规定,致使国家秘密泄露或公开了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拟公开信息

标题

 

文号

 

信息内容摘要

 

公开方式

□省国资委网站  □报刊  □广播

□电视  □政务公开栏  □其他

信息载体形式

□公文类

□非公文类

拟公开时间

 

政府

信息

公开

保密

审查

意见

经办人意见

□应予公开

理由:

□不予公开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其他不予公开情形

依据:

处室审查

意见

 

 

 

委内会签

 

信息公开

领导办公室审核意见

 

 

 

领导审批

意见

 

 

 

备注

 

主办处室(部):            联系人:         电话: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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