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取消所出资企业对外捐赠备案 管理事项的通知
闽国资考评〔2015〕5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取消所出资企业对外捐赠备案管理事项的通知

 

各所出资企业:

自我委印发《关于加强所出资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国资统评〔2010〕126号)以来,所出资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救灾、扶危济困等救助活动,树立了省属国有企业的良好形象。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的要求,经研究,我委决定取消所出资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的备案管理,原《关于加强所出资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国资统评〔2010〕126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各所出资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由企业自主决策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继续履行社会责任。各所出资企业要重视对外捐赠管理工作,继续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规范对外捐赠行为,有效维护股东权益。集团内部要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企业应将对外捐赠支出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跟踪监督对外捐赠支出的实施执行情况,确保对外捐赠行为的规范。

二、规范对外捐赠范围。各所出资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合法有效的财产,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所出资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其他社会机构的摊派性捐赠,企业应当依法拒绝。企业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三、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各所出资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

四、严格捐赠审批程序。各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企业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同意。对于因突发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履行相应的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五、加强监督监察。各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规范账务处理,跟踪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各种渠道开展监督监察工作,及时查找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督促整改。对在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福建省国资委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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