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所出资企业:
根据《关于做好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工作的通知》(闽国资产权[2006]18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选择拍卖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采取拍卖方式的,原则上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选择拍卖机构。
二、转让方应及时委托省产权交易中心披露转让信息并采取竞价承诺方式组织选择拍卖机构。省产权交易中心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草拟产权转让公告、编制《选择确定拍卖机构文件》,原则上应于接受委托的次日将产权转让预公告等信息在省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开披露;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转让公告等信息刊登在《福建日报》或《海峡都市报》,并向省内符合资质的拍卖机构发出《选择确定拍卖机构文件》。
三、省产权交易中心根据《选择确定拍卖机构文件》的规定时间(原则上于《选择确定拍卖机构文件》发出后的第10个工作日),如期组织竞价选择拍卖机构承诺会。报名参与的拍卖机构应按标的物评估价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缴纳履约保证金,并要确保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各拍卖机构根据转让标的情况进行密封式报价,其中高于底价(底价原则上由产权持有单位在转让标的评估值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在竞价承诺会上当场公布;特殊标的的底价由产权持有单位在转让标的评估值的基础上商省国资委确定。各参与研究确定底价的人员在未公布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底价)的最高有效报价的拍卖机构即确定为具体转让标的的拍卖机构,其报价即为转让标的的拍卖底价。
四、拍卖机构确定后,产权持有单位应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机构在《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在《福建日报》或《海峡都市报》上刊登拍卖公告。拍卖机构应会同转让方对征集到的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省国资委。拍卖机构应于公告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规组织拍卖。
五、为确保各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的安全, 拍卖机构须在金融机构开设省国资委可监控的账户,专门用于归集各竞买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拍卖成交后,拍卖机构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转让方与最终买受人(即受让方)当场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最终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冲抵转让价款)以及剩余转让价款由拍卖机构及时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其余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3个工作日内由拍卖机构无息退还各竞买人。
六、拍卖机构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以不低于拍卖底价(其承诺价)转让标的,否则,其先期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还;当拍卖机构以拍卖底价成交时,拍卖机构可按拍卖成交价的5%(含5%)以内向买受人收取拍卖佣金,转让方无需向拍卖机构支付拍卖佣金;若拍卖成交价超出拍卖底价,转让方按拍卖成交价超出拍卖底价部分的2%向拍卖机构支付拍卖佣金。
七、在组织拍卖过程中,若遇重大事项,转让方与拍卖机构应及时沟通并告知省国资委;拍卖完成后,拍卖机构应将相关资料汇总后报省国资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