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301-0200-2016-00125 文号 闽国资办〔2016〕235号
发布机构 省政府国资委 生成日期 2016-12-05
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福建省国资委信息公开 属性源头认定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FJ00301-0200-2016-00125
文号 闽国资办〔2016〕235号
发布机构 省政府国资委
生成日期 2016-12-05
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福建省国资委信息公开 属性源头认定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福建省国资委信息公开 属性源头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16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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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部)、各监事会:

《福建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办法》已经委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资委

2016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办法

 

为提高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备忘录等。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四、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公文公开属性由承办处(室、部)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首页纸上写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公文公开属性经承办处(室、部)负责人审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委办公室对各处(室、部)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处(室、部)重新办理。

五、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加括号“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六、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定期将委机关印发的主动公开公文的电子件与纸质件,在省国资委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并提供给省档案馆、省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需即时通过省国资委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公示的公文,应由承办处(室、部)即时提供给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进行对外公开。

  七、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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