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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省政府国资委 生成日期
标题 关于做好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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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做好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9-25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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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资函办〔2008〕104号

 

各处(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8〕34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条例》施行的准备工作,我委已制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现就做好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范围界定

(一)入编范围

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征求意见稿)》中所列由我委生成和保存的需向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入编范围。

(二)不入编范围

1、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不编公开目录: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的;

(3)涉及个人隐私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2、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暂不编公开目录:

(1)我委党委系统的信息;

(2)我委向上级单位行文(包括请示、报告等);

(3)2008年5月1日以前的会议通知、报送材料通知等;

(4)我委对特定单位征求意见稿、反馈稿等过程性文件;

(5)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事项的批复性文件;

(6)我委制发的以信访、维稳为主要内容的文件;

(7)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不宜公开的。

二、目标任务

各处(室、部)要具体对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详见附件)及上条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3月底前要完成2007年以来本处(室、部)制发的政府信息内容清理、界定工作,凡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必须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参照“福建省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样本)”]并通过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后在我委门户网站上公开,并逐步完成我委成立以来(即2004年至2006年)的政府信息清理、界定工作并编辑上网公开。

三、加强领导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此次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处(室、部)必须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好这项工作。

四、时间要求

各处(室、部)于4月1日前将2007年及2008年一季度本处(室、部)制发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报送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7668667),以便汇总上报领导小组审核后上网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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