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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 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闽国资企改[2009]28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09-05-13 10:02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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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所出资企业:
    2008年12月份以来,我省火灾事故出现了反弹,共发生火灾919起,死亡32人,伤23人,直接财产损失1200多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伤亡人数上升了51.4%,经济损失上升了15.3%,尤其是长乐市“1.31”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5人死亡,22人受伤,是春节期间发生的全国最严重的火灾事故。2月5日省政府专门召开全省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吸取长乐市“1.31”重大火灾事故的深刻教训,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现就贯彻落实全省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力度
    各所出资企业要按照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立即组织所属企业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防、自纠工作,重点排查所属宾馆(饭店)、商场、客运站、“三合一”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危险物品生产、销售、运输,易燃易爆源点,做到“六个必查、六个一律”:必查是否经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必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必查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必查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必查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是否健全和员工是否受到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必查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对违法装修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对未经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一律依法责令立即关闭;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且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且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以及其他燃烧后产生剧毒烟气的易燃材料装修装饰的,一律责令停业整改;对于使用过程中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责令停业整改。尤其是对外租赁承包的经营场所,要严格检查承包或承租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是否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生产经营。严格排查易燃易爆企业、重要防火源点火灾隐患,强化防范措施,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发展。
    二、加大消防宣传力度,提高安全意识
    各所出资企业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宣传工作。近期要集中进行消防法制教育,明确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各种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改进宣传教育形式,提高全体员工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组织现场管理、重点消防工作岗位、消防监控、专(兼)职消防人员普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管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熟练查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引导疏散人员的能力;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网络,宣传和报道消防工作动态,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舆论氛围。
    三、加强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各所出资企业要结合权属企业实际,对重要消防场所、重点区域、重要防火防爆源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实地、实战演练,要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行动要则,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加快企业重要危险源点监控系统建设,重要防火防爆源点必须尽快纳入监控系统,不断提升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添置防火灭火和个人防护器材,改善企业消防条件。
    各所出资企业要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的部署,结合本行业的特点,认真分析、研究企业消防工作形势,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抓紧制定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切实加强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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