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进行定义,对企业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租赁承包等行为作出详细规范,并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职能进行重新明确。与原办法相比,有以下特点:
一是扩大了监管范围。将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列入监管范围,对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行为进行规范,即实现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全覆盖,又为企业加强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提供政策依据。
二是做到“收”、“放”结合。加强对非公开协议行为的监管,企业非公开协议转让、增资事项由省国资委审批。同时,将非重要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审批职能、境外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专业)机构选择及评估(估值)报告备案职能归位于所出资企业,强调所出资企业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率。
三是系统整合制度。新出台的办法融合了我委目前产权管理的审批职能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的相关要求,将散落在不同文件上的规定进行整合,系统完善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有利于企业的实际操作。
四是更加注重实际。结合产权监管实际,在32号令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删除了1个条款,新增了6个条款,调整了8个条款,既考虑监管效率,又考虑监管质量,既考虑企业实际操作,又考虑省国资委监管需求。
国家及各省市国资委
本省设区市国资委
省直厅局单位
所出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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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设区市国资委
省直厅局单位
所出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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