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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实施所出资企业法制工作 第二个三年目标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5-04-17 18:38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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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实施所出资企业法制工作

第二个三年目标的通知

 

各所出资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企,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使法治成为企业转型升级、做强做优的基本遵循和保障,经研究,决定实施所出资企业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围绕做强做优做大所出资企业、打造企业竞争软实力的目标,全面推进法治国企建设,在巩固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率100%的基础上,力争通过三年(2015-2017年)努力,所出资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全系统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达到80%以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深化,合规管理能力和依法治企能力得到提升,企业法制工作与经营管理深度融合,企业法治文化氛围更加浓厚,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更加坚强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二、具体要求

(一)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到达80%。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核心内容。所出资企业尚未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应当采取内部选拔、公开招聘等方式,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尽快到位;已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应当由专人担任总法律顾问;由企业其他领导人员兼任的,兼任人员应具有相关法律职业(执业)资格或法律专业教育背景,努力实现“三个到位、两个健全、一个提高”(即:企业法制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的制度机制健全,依法应对风险、化解风险的制度机制健全;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重要子企业的总法律顾问专职率也应达到80%以上,并建立相应机制。

    (二)企业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达到80%。推进所出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化、专职化建设,不断提高企业法律顾问人员持证上岗率(即:持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律师、检察官、法官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比率)。在稳定队伍规模的同时,下大气力提高队伍质量,优化队伍结构,强化法律培训,健全保障激励机制,拓宽职务职级和专业技术晋升通道。同时,通过市场化选聘,吸引和配置法律顾问专业人才,着力培养一支优秀的法律顾问队伍。

    (三)巩固三项审核率100%并建设合规管理体系。集团层面在巩固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审核率100%的基础上,应当督促重要子企业也达到三个100%的要求。集团层面着力建设合规管理体系,坚持合规要求高于经济利益,业务活动遵守合规制度,对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尽快建立统一有效、全面覆盖、内容明确的合规制度准则,健全企业前期防范、过程控制及违规惩处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合规教育培训,加快形成全员合规的良性机制。

    (四)杜绝因自身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加强法律风险防控,严格追究责任,坚决杜绝因自身违法经营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严格落实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告制度。根据《关于加强企业合同、法律纠纷案件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闽国资法规〔2009〕105号)、《关于加强企业合同、法律纠纷案件统计分析工作的补充通知》(闽国资函法规〔2011〕76号)要求,所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国资委报送集团及其权属企业上一年度法律纠纷案件和合同审核汇总情况。

    (五)深入培育企业法治文化。持续强化企业各级领导的法治思维,将企业领导干部集中学法制度化、常态化,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推动将依法治企成效纳入所属子企业考核体系,积极探索具体有效的考核办法;深入培育企业法治文化,努力为依法治企能力的再提升营造良好法治文化氛围。

三、工作措施

各所出资企业要在完成法制工作第一个三年目标的基础上,根据第二个三年目标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改革发展实际,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企业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企业分管领导、总法律顾问要加强组织协调,统筹安排,抓好落实。要进一步充实配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为实施第二个三年目标提供组织保障。切实加强督促检查,通过企业内部考核评价、定期通报、健全责任机制等形式,确保各项目标落实到位。

    (二)抓紧制定实施方案。要根据第二个三年目标总体要求,结合本企业法制工作实际,对各项指标进行细化,并逐项研究提出落实措施,科学、合理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各企业要在今年5月底前完成具体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并报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法制工作现状,与第二个三年目标要求的差距和薄弱环节;(2)本企业落实第二个三年目标的领导机构;(3)落实第二个三年目标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进度安排;(4)其他有关的情况。

    (三)做好定期反馈和通报。每年1月底前,所出资企业要将上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详见附件1)报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每年对所出资企业完成三年目标的进度情况进行综合测评,定期通报企业实施法制工作目标任务的进展情况。对企业违法违规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所出资企业违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闽国资监察〔2008〕147号)的有关规定,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重视相互沟通交流。所出资企业要注意学习借鉴其他企业在部署实施三年目标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报送相关信息,加大宣传,促进交流。省国资委将通过工作会议、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及时总结推广各企业在推进依法治企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三年目标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反馈。

 

附件:1.所出资企业落实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情况填报表

  1. 所出资企业实施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内容与评分标准

 

 

   福建省国资委

                  2015年4月7日    

 

 

 

 

 

 

 

 

 

 

 

 

 

 

 

 

 

 

 

 

 

抄送:国务院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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