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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2-04-16 11:50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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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所出资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二五”时期做强做优所出资企业、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的总体目标,进一步推动所出资企业法制工作,加快健全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省国资委决定实施所出资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年目标及其总体要求

    (一)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

    力争通过三年,即2012-2014年的努力,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管理工作体系,加快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依法治企能力水平,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全面实现100%,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达到70%以上,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全面形成,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

    (二)总体要求

  所出资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的总体要求是:要围绕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的总体目标,突出“四个融合”,即加强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精细化管理、和谐发展的有效融合;着力“三个完善”,继续以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以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为重点,以完善法律工作体系为支撑,推动企业法制工作不断深化;加快“两个提高”,全面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全面提高依法治企能力,进一步提升企业法制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二、全面落实三年目标的各项指标要求

    根据所出资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的总体要求,今后三年的工作重点是完成好以下指标:

    (一)三项法律审核率实现100%。这是进一步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具体措施。落实这一指标要求,一要有制度保障,企业必须制定有关法律审核的规章制度,确保法律审核嵌入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流程。二要覆盖全过程,从规章制度的制订到执行、从合同的订立到履行、从重大项目的决策到项目的运营,法律管理必须全程参与。三要有据可查,企业采取法律顾问参加决策会议、参加项目组、会签、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审核,所有法律审核应保存相关书面材料。

    (二)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达70%以上。这是推进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专业化的基本要求。其中,专职总法律顾问是指专门担任总法律顾问,或者虽由企业其他领导兼任但具有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其他法律资格。所出资企业要鼓励兼职总法律顾问积极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要确保尚未取得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企业法律顾问100%参加资格考试;要积极支持企业法律顾问参加考试培训班,提高考试通过率,全面实现法律顾问持证上岗。

    (三)因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落实这一指标要求,一要准确界定案件范围,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依据《所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闽国资法规〔2010〕79号)第三条的规定掌握。二要明确所出资企业涉案主体,不仅包含所出资企业集团层面,而且包含权属的独资、控股企业。三要实行备案制度,根据闽国资法规〔2010〕79号文的规定,所出资企业发生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自仲裁或者诉讼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材料专项报省国资委备案。根据《关于加强企业合同、法律纠纷案件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闽国资法规〔2009〕105号)、《关于加强企业合同、法律纠纷案件统计分析工作的补充通知》(闽国资函法规〔2011〕76号)的规定,所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国资委报送集团及其权属企业上一年度法律纠纷案件和合同审核汇总情况。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报备情况将作为三年目标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三年目标顺利实施 

    (一)抓紧制定本企业三年目标实施方案。要根据三年目标要求,结合本企业法制工作实际,对三年目标的各项指标进行细化,并逐项研究提出落实措施。各企业要在今年5月底前完成具体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并及时报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备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法制工作现状,与三年目标要求的差距和薄弱环节;(2)本企业落实三年目标的领导机构;(3)落实三年目标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进度安排;(4)其他与完成三年目标有关的情况。

    (二)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所出资企业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企业分管领导或者总法律顾问要加强组织协调,统筹安排,抓好落实。所出资企业可以在现有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基础上,完善本企业推进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的领导机构,全面领导和推进这项工作。要进一步充实配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为本企业实施三年目标提供组织保障。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通过企业内部考核评价、定期通报、健全责任机制等形式,确保三年目标落实到位。

    (三)做好定期反馈和通报。今后三年每年1月底前,所出资企业要将上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每年对所出资企业完成三年目标的进度情况进行综合测评,对所出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对所出资企业新发案件,特别是企业违法违规案件进行定期通报。同时,按照《所出资企业违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闽国资监察〔2008〕147号)的有关规定,依据干部管理层级权限,对企业违法违规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大力加强法律培训工作。企业今后每年都要组织安排主要领导集中学习相关法律,对经营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要分层次开展普法培训。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化培训,切实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整体素质。省国资委将继续组织开展总法律顾问履职能力培训,力争在未来三年对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部轮训一遍。所出资企业也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每年组织系统内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的培训工作。

    (五)重视相互沟通交流。要注意学习借鉴有关企业在部署实施三年目标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报送相关信息,加大宣传,促进交流。对三年目标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反馈。

 

    附件:1、企业落实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情况填报表.xls

    2. 企业落实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第XX年度进展情况评分标准.doc

 

 

 

二Ο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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