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国资动态 > 国资监管 > 法治建设

福建省国资委在所出资企业全面推进 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1-04-02 17:08 浏览量:{{pvCount}}
相关文章:

    为加快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法律风险,近日,福建省国资委向所出资企业印发了《关于所出资企业全面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明确要求所出资企业原则上在2011年都要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

    《通知》要求,已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省冶金(控股)公司、能源集团公司、投资集团公司、交通集团公司、中旅集团公司、船舶集团公司6家企业,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更好地发挥总法律顾问的作用;其他10家企业原则上在2011年底前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通知》强调,所出资企业要健全法务机构,完善制度机制建设,做到总法律顾问的岗位到位,权利到位,责任到位,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的核心作用。

    《通知》还对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产生的办法、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推进工作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