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部):
为规范干部在职教育管理工作,鼓励干部参加在职教育,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和我委《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闽国资党发〔2004〕5号)精神,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干部在职教育主要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学位教育是指参加高等院校的大专、本科、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非学历教育主要是指参加与本人所从事业务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二条 干部在职教育坚持规范管理、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的原则。
第三条 干部参加在职教育学习应服务于工作需要,当工学发生矛盾时应以工作为主;不允许同时参加同一层次的学历学位教育。
第四条 干部参加在职教育以业余学习为主;脱产学习主要以经组织选派参加的短期培训为主,严格禁止未经组织批准的脱产学习行为。
第五条 干部申请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必须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
(一)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
(二) 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三)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应具备相应的基础学历学位或同等学力;
(四) 参加各类学历学位教育人员,须在我委工作1年以上;
(五) 符合招生高等院校规定的招生条件。
第六条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本着就近的原则,以报考省内各高等院校(含省委党校)为主。
第七条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应由本人填写《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附报考院校招生简章,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同意、政治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提交委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参加学习。
第八条 根据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报名情况,按照统筹兼顾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批进行;已报名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干部,在一个学习期内,原则上不再安排同处室其他人员参加学习。
第九条 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毕业后,需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学位证书审批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政治部审核确认,办理学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人员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等有关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不承认其学历、学位,取消报销费用外(已报销的,要追缴收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干部参加非学历教育,应根据省直有关部门文件通知,本着所从事专业工作对口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同意、政治部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经批准参加在职教育的干部,所需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学习结束后,持《审批表》、毕业证书或资格证书和符合财务管理的收费票据,按照有关规定报销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干部参加在职教育期间,因参加面授、考试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应出具所在院校或相关部门通知,经所在处室领导同意后,向政治部办理请假手续;面授、考试占用工作时间先抵消年休假,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凡占用工作时间而无故未参加考试者,按缺勤处理。
第十四条 工勤人员在职教育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ΟΟ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干部教育 管理 规定
抄送:委领导,存档(2)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资委办公室 2009年1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