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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国资委出台《关于信息公开范围的意见》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09-10-23 10:14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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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日前,省政府国资委出台了《关于信息公开范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省政府国资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的公开范围。
    《意见》的内容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信息公开;二是对所出资企业以外的其他国有企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信息公开。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的信息,《意见》区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意见》详细列举了省政府国资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的总体情况等17项。至于,对某个具体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意见》则原则性地提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规定公开。同时,对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宜公开的信息及过程性的信息,《意见》明确不予公开。
    另外,对企业职工根据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厂务公开等有关规定申请公开企业信息的,《意见》明确规定企业职工依法向有关企业申请公开。
    《意见》虽篇幅不长,但对国资委行权履职相关的信息进行了梳理和分类,并分别明确了公开的依据和范围。《意见》的出台对省政府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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