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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2-07-31 10:20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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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节能管理、合理使用能源、节能技术进步、激励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省经贸委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省通过实施调整产业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加强用能管理等各项措施,能源利用水平有了较大提高,GDP能耗逐年降低。但我省属于能源匮乏省份,无油、无天然气、少煤,常规能源短缺,一次能源自给率仅为40%。随着经济的发展,我省将长期面临能源消耗量大、自给率低的状况。结合我省省情制定《条例》,进一步推动节能工作,非常必要。

  根据《节约能源法》规定,用能单位分为一般用能单位和重点用能单位,采取分类指导和管理的制度。《条例》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适度扩大监督管理范围,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两千吨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由市、县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考虑到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能源审计制度是加强用能单位能源科学管理和节约能源的有效手段,《条例》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开展能源审计,全面检查和分析能源生产、转换和消费。

  多年来,我省通过设立财政节能专项资金,引导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展节能技术研发、节能项目示范推广,取得显著成效。因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节能工程实施、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和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节能表彰奖励等。

  “十二五”期间,国家将继续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据此,为更好地贯彻《节约能源法》和相关政策,《条例》规定,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要求“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每年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节能目标,并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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