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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的春天来了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1-06-28 10:14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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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 ,简称EMC),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它是由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8厅局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我省将采取财政扶持、落实税收扶持、改善金融环境、完善相关财务会计及政府采购、建设节能服务管理体系等措施,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在我省迅速推广。

 四大瓶颈制约发展

 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用能单位不仅不需要投入和承担风险,而且在合同期内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节能收益,合同实施结束后,则独享全部节能收益。但在具体推广中存在诸多困难。

 一是融资困难。节能服务的投资收益回报时间通常较长,至少需要5年甚至更长。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决定了节能服务公司需要先垫付资金。随着实施项目的增多,资金压力不断加大,如果没有融资支持,公司发展就会难以为继。

 二是税收政策不尽合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其中,应税劳务既有设计、咨询等适用服务产业5%税率的劳务,又有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适用3%税率的劳务。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不易划分的劳务一般采用从高适用税率的办法征收营业税,客观上造成企业营业税负担过重的问题;同时,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满后,将节能设备等资产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这样不利于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三是缺乏财政政策支持。现行利用财政支持节能项目的资金和投资,主要针对的是用能单位,对节能服务公司还没有明确的国家优惠政策。

 四是预算支出科目不明确,会计实务处理不统一。

 多项政策强力推进

 省经贸委有关人士表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我省实施《意见》直指这4大瓶颈,从财政扶持、落实税收扶持、改善金融环境、完善相关财务会计及政府采购等方面支持合同能源管理发展。

 财政资金奖励。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财政奖励资金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按项目投资比例分享。奖励标准按核定的项目年节能量计算。符合国家奖励条件的,工业项目以5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奖励,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其他领域项目以800元/吨标准煤标准奖励。其中中央财政建立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配套。符合本省奖励条件但未达到国家奖励条件的,工业项目以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奖励,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其他领域项目以5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奖励,奖励资金由省财政负担,给予单个支持对象的档次奖励资金最多不超过300万元。申请财政奖励的项目必须是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用能单位投资30%以下。

 落实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改善金融服务。建立信贷支持机制、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政府采购倾斜。本省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要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各级机关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在部门公用经费中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合同期内,合同约定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能源节约分享收益,在上述经费中予以安排;合同约定留存单位的能源节约分享收益,在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使用。合同期满后三年内,单位的能源节约收益全部留存单位,在部门预算中统筹使用。

(摘自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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