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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企业管理咨询诊断资金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1-05-03 16:01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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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经贸企业[2011]260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帮助企业改善、规范与创新管理,提高大企业现代管理水平,加强企业管理咨询平台建设,根据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07〕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1年企业管理咨询诊断资金补助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诊断服务的省内企业管理咨询机构;

    (二)委托专业管理咨询机构(含省外、境外管理咨询机构,下同)实施企业管理咨询诊断项目的大企业。

    本通知所述的大企业,其范围是《关于培育发展工业大企业大集团的指导意见》(闽经贸企业〔2010〕613号)中提出的70家拟培育和壮大的百亿元大企业(大集团)。

    (三)承办企业管理咨询平台项目的单位。平台项目包括各级经贸部门主办的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对接会和企业管理现场推广会等活动。

    二、项目申报、初审与审定

    (一)申报项目为2010年1月1日以后实施,且在2011年4月30日前实施完成(已获得资金补助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二)项目补助申请由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对象向初审部门提出。县(市、区)项目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申报,并抄送设区市经贸、财政部门;设区市项目向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申报;省直项目向其主管单位申报。

    (三)县(市、区)政府、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及省直项目的主管单位应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认真核实,负责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严格把关,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行文将初审合格的项目向省经贸委上报(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同时上报省财政厅。

    (四)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项目进行审定后,联合下达补助资金。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企业管理咨询诊断资金补助的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 初审部门的上报函(由初审部门提供);

    2. 项目资金补助申请报告;

    3. 企业管理咨询机构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原件(见附件1);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 企业管理咨询机构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

    6. 经省财政优选中介机构库鉴证的企业管理咨询诊断业务专项审计报告与审计表(见附件2)原件。审计机构(优选库名单见附件3)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7. 项目咨询诊断报告及实施报告;

诊断报告及实施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诊断问题、对策措施、项目实施总体目标、项目实施各阶段的具体内容及该阶段成果清单。

    8. 咨询诊断项目实施效果;

    咨询诊断项目实施效果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的绩效评估及存在的问题等。

    9. 被服务企业对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实施项目的评价意见(原件,加盖被服务企业公章)。

    项目评价意见内容应体现该项目的实施对企业管理相关方面工作的改进以及综合效益提高的指标性与文字性的评价。

    10. 2010年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年度工作总结;

    (二)申请企业管理咨询诊断资金补助的大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 本通知第四条第(一)款第1点至第9点。

    2. 大企业咨询诊断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见附件4;大企业专项业务审计表见附件5。

   (三)申请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对接会和企业管理现场推广会等企业管理咨询平台活动项目补助的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 项目资金补助申请报告;

    2. 活动项目方案或会议通知;

    3. 活动项目开支发票复印件。

上述申报材料均一式两份,统一采用A4纸规格,以申报项目为序,编制页码和目录,并加封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申报对象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备查,并对所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申报时间

    各县(市、区)政府、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省直主管单位于5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分别报送省经贸委企业处、省财政厅企业处。

    五、补助标准

   (一)企业管理咨询机构的项目资金补助标准,按照全年安排该项资金的补助总金额和合格的项目总数,确定每个项目资金补助额。每个项目资金补助额最高不超过该项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金额。

    (二)大企业的项目资金补助标准,按照全年安排该项资金的补助总金额和合格的项目总数,确定每个项目资金补助额。每个项目资金补助额最高不超过该项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金额。

    (三)企业管理咨询平台项目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金额予以全额补助。

    六、监督检查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经贸部门要对项目资金的拨付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将组织抽查;

    (二)各补助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Ο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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