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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央企须建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08-09-17 09:40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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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6日发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央企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据了解,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即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办法要求,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也就是中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此外,办法指出,中央企业还须建立健全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目前,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中央企业依据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被分为三类:第一类指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的企业;第二类指主业从事冶金、机械、电子、电力、建材、医药、纺织、仓储、旅游、通信的企业;第三类指除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按照办法规定,第一类企业及第二类企业中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均应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其他企业可以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或者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办法同时强调,中央企业应当对其独资或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担负监督管理责任,包括监督管理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并要求子企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类中央企业可以向其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的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委派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加强对子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  此外,中央企业还应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央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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