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市国资委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
《意见》针对国有产(股)权交易、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项目采购、实物资产处置和房产出租、公共资源交易五种国有资产具体交易方式提出详细要求,在列举出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国有产(股)权交易、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和企业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进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交易,房屋出租视情况进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交易;建设工程项目统一进入泉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由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组织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大宗物资采购严格按照《规范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尽可能实行公开招标,小宗物资采购则实行协议定点采购。如有特殊情况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由企业自行组织交易。
《意见》规定,由市国资委监察室负责对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各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和协调,其主要监管职责:一是对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开展国有资产交易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对进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各方进行监管,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三是受理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投诉,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四是如发现企业在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造成国有资产及权益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并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先进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