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国有企业建立工资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机制,结合企业实际完善工效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使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同时,要求在审核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时,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将企业已实行货币化改革、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节日补贴、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纳入工资总额并单列,不作为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的基数,上述有关补贴总额在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以内核定。(改革与分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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