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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运用企业登记管理职能支持企业持续发展的十条措施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09-03-11 08:35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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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决策部署,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挑战,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管理职能,持续服务企业“多准入、多生存、多发展壮大”,支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特制定以下十条措施。
    一、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属企业整合重组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8〕328号)的要求,各级工商局专门成立国企改制登记业务指导小组,实行专人专件服务等方式,为国有企业整合重组登记开辟“绿色通道”,帮助解决重组改制登记过程中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加快国有企业整合重组进程。
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允许凭审计报告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企业净资产进行验资;国有独资公司因各种原因,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说明,予以办理登记或通过年检;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允许企业以原名称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作为改制后公司的名称;非货币资产出资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或者需注销下属企业和规范下属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的,经该国有企业的原出资人和改制后公司的全体股东(发起人)共同承诺,允许其在改制登记后一年内办理产权过户或者注销(变更、改制)登记。
    二、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对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娱乐、广告、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的,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省598个注册登记窗口统一设立“绿色通道”或“服务直通车”,为上述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支持重点项目实行筹建登记。凡各级政府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确定的重点项目,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的,在取得法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文件前,可凭政府有关文件办理筹建登记,经营范围核定为“筹建”,企业取得前置审批文件后,再予核定具体的经营范围。
    四、支持香港、澳门地区自然人来闽投资免提交身份证明公证手续。香港、澳门地区自然人来闽投资,提交其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不再提交其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
    五、支持企业到资期限全部延长一年。实行分期到资且首期已到资的企业,因暂时性困难其余注册资本未能按期到资的,允许其到资期限延长一年;超过法定或章程规定期限还未到资的,企业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可予以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或通过年检。
    六、支持用专项审计解决历史遗留的实物出资问题。凡2005年底前设立的企业,股东需要办理实物出资产权过户手续的,出资的实物已实际移交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企业可凭专项审计报告和股东会确认权属关系已转移的决议,予以办理实物出资备案。
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以进口设备增加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外商投资企业以进口设备增加注册资本的,允许其先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在变更登记后三个月内再按规定补交相应的验资报告。
    七、支持企业逾期办理营业期限变更登记。企业营业期限届满,且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因特殊原因未按时申请变更,在营业期限届满后提出延期申请的,经企业和全体股东承诺,允许其办理延长营业期限变更登记。
    八、支持困难企业存续发展。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或者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未体现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但企业仍有生产经营意愿的,经企业书面说明情况后,予以通过年检。
    九、免予提交审计报告。为了减轻企业负担,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等行业以及外商投资的公司外,企业年检可免提交审计报告;企业年检免予审查分支机构备案情况,分支机构年检可凭隶属企业上一年度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予以年检。有困难的企业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免收年检费。
    十、免予处罚逾期年检企业。企业因故未能按时办理年检的,可申请逾期办理,逾期办理年检的,可免予行政处罚。
    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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