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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 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08-06-30 11:09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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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增强政策制订的透明度,提高工作质量,国务院国资委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意见》主要内容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引入职工持股   鼓励国有中小企业职工在自愿基础上持股参与企业改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探索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骨干以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严格控制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   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持有其所在企业出资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须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二)关于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   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国有企业职工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的企业;不得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关联业务的企业。已投资上述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须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三)关于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        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引入职工投资,除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   国有企业应加强管理,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业务往来单位,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无偿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国有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职工投资企业构成关联交易的种类、定价、数量、总金额等情况。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职工持股形式、职工股份转让、入股资金来源等问题作了规定。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一)《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请到国务院国资委网站查找,网址: http://www.sasac.gov.cn。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08年7月5日前登录网站首页中间“通知公告”栏目,就《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并于2008年7月5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国资委。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职工持股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有关机关的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2008年7月5日前送国务院国资委。   联系人:张贞民 王丽萍    联系电话:63193082 63193200    电子邮件:wanglp@sasac.gov.cn   通迅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   邮政编码:100053

  附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doc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改革局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近些年来,各地一些国有企业职工(含管理层,下同)投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以及科技骨干参股科研院所改制的探索,对于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定,操作不规范,使得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以及职工投资新设公司出现了一些问题。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加强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 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精神,现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有关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除外),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职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投资行为,妥善解决职工持股、投资存在的问题。二是规范操作,强化管理。引入职工持股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的各项规定;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防止通过不当行为向职工持股、投资的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三是维护职工权益,增强企业活力。职工持股要有利于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切实转变经营机制;要落实好职工参与改制的民主权利,尊重和维护职工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持股行为
    (三)积极推进各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制订改制方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职工安置、机制转换、资金引入等因素。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严格控制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对企业中长期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以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的也可获得企业利润奖励,并在本企业改制时转为企业股权。
    (四)严格限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指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若有需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持有其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各级子企业中的职工晋升为上级企业管理层成员,且仍从事原子企业科技开发工作的,若继续持有原子企业股份,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
    (五)依法规范职工持股形式。国有企业改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也可探索职工持股的其他规范形式。职工投资持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享有投资者权益。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
    (六)明确职工股份转让要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批准企业改制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持股职工的股份管理、转让等重要事项予以明确,并在改制企业公司章程中做出规定。
    (七)规范入股资金来源。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对于历史上用工效挂钩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以全体职工名义投资形成的集体股权现象应予以规范。
   三、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的行为
    (八)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国有企业职工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的企业;不得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关联业务的企业。
本意见印发前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投资企业增加投资。
    四、规范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
   (九)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引入职工持股,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新公司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设立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国有企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业务往来单位,产品、服务交易应当价格公允,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国有企业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无偿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若需提供的,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公允价确定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国有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职工投资企业构成关联交易的种类、定价、数量、总金额等情况。
    (十一)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本意见印发后半年内辞去所兼职务。
    五、加强对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管理和监督
    (十二)严格执行企业改制审批制度。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必须履行批准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由集团公司批准的引入职工持股的企业改制,完成改制后须由集团公司将改制的相关文件资料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十三)国有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各项要求,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规范企业改制,强化内部管理,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违反本意见要求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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