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资分配〔2008〕39号
省直有关部门及所属企业、各所出资企业:
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为依法规范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分配关系,建立健全省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现就做好2007年工效挂钩清算和2008年工资总额核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属企业2008年度工资总额核准工作原则上按照《关于加强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闽国资分配〔2007〕198号)的规定执行。
二、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对工资增长过快、人均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应从严控制工资增长;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保持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可适度增长,以维护企业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收入分配体系。
三、各有关企业应规范企业收入分配行为,加强对工资总额使用的管理。上年度超提超发工资总额的企业,在报送审核材料时应附上情况说明和整改措施,省国资委将视不同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做好工效挂钩企业挂钩方案的编制、申报工作。
(一)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根据本企业2006年度工效挂钩清算情况和本《通知》要求,提供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和基本情况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已进成本工资额”数据)、《省属企业工效挂钩申报表》,按清算时间安排前往省国资委清算。
(二)新申请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编制挂钩申请方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1、《省属企业工效挂钩申报表》;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企业前三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已进成本工资额”数据);
3、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和基本情况表。
以上方案和材料于2008年4月15日前报省国资委分配处。
五、做好2008年度企业工资总额包干方案的编制、申报工作。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根据本企业上年度总额使用情况和本《通知》要求,提供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包干申报表》等材料,经主管部门确认、汇总后于4月15日前报省国资委审核。新申请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编制工资总额包干申请方案、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企业200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省属企业不再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后,实行企业工资制度。由企业选择实行工效挂钩(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具体需报送的材料、时间和程序按新申请实行工效挂钩或总额包干的企业办理。
七、企业工效挂钩清算安排
(一)时间:5月7日至5月14日,各企业清算时间安排详见附表。
(二)地点:省国资委企业分配处。地址:福州市东大路73号1号楼613室。电话:87668830。
(三)参加人员: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劳工、财务人员各一名。
附件一:省属企业2007年工效挂钩清算时间安排表
附件二:省属企业工效挂钩申报表
附件三: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包干申报表
二ΟΟ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