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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颁布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06-09-22 09:06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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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企业破产法》是一部规范市场主体的基础性法律。只有破产法的出台实施才能有效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才能促进在公平基础上的自由竞争,才会让参加市场之游戏主体都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市场才会更有效率,才能降低交易成本。
    《企业破产法》还增设了企业重整制度。“目的是对一些因各种原因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实施重整,以摆脱困境,恢复生机,尽可能避免因破产清算带来的职工失业、社会财富损失等社会震荡。”
 
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医疗等费用将优先受偿
 
    对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的最大“亮点”。《企业破产法》规定,如果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职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属于破产法公布前所欠的,不足清偿部分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
    《企业破产法》第六条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一百一十三条又将破产清偿顺序作了明确规定,即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在第一百三十二条中还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假破产、真逃债”行为被企业破产法禁止
 
     企业破产了,企业负责人却卷款而走。“假破产、真逃债”这些情况在以前不乏其例,最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此外,《企业破产法》还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企业破产法》对政策性破产说“不”
 
     政策性破产是指国有企业破产时,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的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用来偿还企业所欠债务。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企业《企业破产法》,标志着政策性破产已经完成一个阶段性任务。
    “政策性破产是政府指令这个企业进行破产,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企业破产法》是一种法理行为,是经过司法审判机构,法院来完成这个破产程序。”
    政策性破产是中国在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一种产物,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促进了国有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有企业扭亏脱困,也取得了好的效果。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政策性破产逐渐显露其不足之处。有的地方政府把破产作为解决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条出路,为减轻企业负担,而忽视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导致银行债权得不到保障,这是与担保法相违背的。《企业破产法》则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企业负责人失职导致企业破产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企业破产法》生效后,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因为失职而致使企业破产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也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有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破产法》还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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