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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仙镇矿产开发经营部资产界定适用法律问题的函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0-07-14 20:13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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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财政局、尤溪县政府国资办:

你们联合上报的《关于梅仙镇矿产开发经营部资产界定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2004〕16号)文件规定的我委权责,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经查,原国家国资局颁布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家国资局令第2号)和原国家国资局、财政部、国家工商局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国资综发〔1991〕23号)及原国家国资局《关于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产权归属问题的通知》(国资农发〔1991〕12号)并未废止,仍然有效。

二、你们对梅仙镇矿产开发经营部的资产界定问题,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适用上述规章、政策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二Ο一Ο年 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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