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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08-07-24 09:53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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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方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行为,理顺发电企业产权关系,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由省国资委、福州电监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等七部门于2008年6月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闽国资产权[2008]70号)。意见内容包括:
  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行为重要性的认识。
明确国有电力企业是履行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领会贯彻《通知》精神,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稳妥操作、确保稳定,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的原则,从促进电力企业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加大宣传力度,把握政策界限,积极推进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这项工作,切实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二、认真做好《通知》各项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我省省属及地方各国有发电企业要针对本企业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本企业的具体贯彻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落实企业内部负责贯彻执行本《通知》的职能部门和人员,明确工作责任。根据《通知》所规定的时限,具体清理工作安排: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的制定并抄报省国资委和福州电监办;2009年1月底前完成对《通知》所规定的需清退或转让的股权的处理工作,并向省国资委和福州电监办报送自查自纠结果和总结报告。
  三、加强对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和电力监管机构将在企业自查自纠工作基础上,对企业贯彻执行《通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鼓励和保护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通知》规定的人和事进行举报反映。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通知》要求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确保《通知》精神认真全面得到贯彻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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