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各所出资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完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我委制定了《所出资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禁入办法》)。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2019年12月,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了《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发监责规〔2019〕131号),依托国务院国资委信息化系统管理禁入限制人员信息。我委结合国务院国资委近期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有关要求和我委国资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情况,草拟了《禁入办法》初稿,充分吸收各处室意见形成《禁入办法》,并经研究审议后正式印发各所出资企业。
二、《禁入办法》的主要内容
《禁入办法》共有总则、信息录入和审查、信息使用和反馈、工作职责和要求、异议处理、责任追究、附则等7则,主要从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的依据、使用程序和责任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的依据
省国资委和各所出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担任所出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理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人,应将其信息纳入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真实准确、依规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的用途
省国资委和各所出资企业按照“谁处理、谁负责”要求,对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强调省国资委、各所出资企业在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将查询拟任人员禁入限制情况作为前置程序。
(三)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的责任
省国资委和各所出资企业有关人员存在未按规定录入或审查,应查未查、故意隐匿、伪造,违规向无关方提供禁入限制人员信息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情形,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出台《禁入办法》的重要意义
《禁入办法》作为《所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闽国资办〔2019〕93号)的配套制度,在明确出台目的原则的基础上,对禁入限制人员信息录入审查、使用反馈、职责要求、异议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规定。
《禁入办法》的出台,从制度上进一步推动了禁入限制处理的有效落实,可以初步实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人在我委各所出资企业范围内“一企受限、企企受限”,有效发挥国有资产监督的震慑遏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