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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所出资企业子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6-10-13 10:59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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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福建省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加强所出资企业子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国资监事[2016]20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当前,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各所出资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业务多元化趋势明显,涉及领域越来越宽,子企业越来越多,企业的资金、人才和技术等各种资源和经营活动逐步向子企业转移,加强对子企业的管控越来越重要。监事会是出资人监督权的实施主体,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它代表全体股东,对董事和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等实施监督,是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企业强化风险防范的有效保障,是各集团公司对其子企业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的重要途径。

从省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子企业监事会建设和工作开展等调查摸底情况看,部分所出资企业子企业监事会工作建设还不完善,存在对监事会的地位及性质认识“不到位”、监事会组织机构“不到位”、人员配备“不到位”等问题,不少子企业虽设置了监事会或派驻监事,但没有真正在监督运行环节起到治理公司的作用。

二、《指导意见》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指导意见》的出台是推动国有企业内部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的文件精神,旨在督促、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子企业监事会建设,进一步完善子企业监事会体系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子企业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使子企业监事会成为集团管控的重要力量、载体和抓手,及时掌握子企业的生产经营重大信息,维护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指导意见》围绕如何加强所出资企业子企业监事会建设,从建立健全监事会监督体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逐步推行“委派监事”制度、健全监事会组织体系、健全监事会工作制度、完善监事会工作机制、构建监事会监督信息网络体系、稳步推进试点工作等七个方面对所出资企业子企业监事工作提出具体意见。

《指导意见》着重强调了各所出资企业要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的文件精神加强子企业监事会建设,建立监事会主席由上级母公司依法提名、委派制度,提高专职监事比例,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要从制度上保证监事会的监督不受派驻企业的制约,促进监督职能与决策职能、经营职能分离,切实提高监事会工作的独立性和监督检查的真实性、有效性。

四、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2016年底前,各所出资企业要按照“谁出资谁监督”、“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选择2-4家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企业分类开展委派监事试点工作。各所出资企业要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不同类型子企业的监事会制度建设,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稳步推进子企业监事会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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