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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省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0-03-06 10:04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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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省政府研究同意,我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20〕2号),现对政策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渔港是保障我省沿海渔业生产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渔业防灾减灾体系的重要支撑,也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加快渔港建设,是推进海洋强省建设的有力抓手,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2018年11月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海洋强省的意见》中指出,要加强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建设,完善渔港配套服务设施,打造集渔船停泊补给、水产品集散加工、休闲渔业为一体的渔港经济区。目前我省渔港存在高等级渔港数量少、建设标准偏低、产业集聚能力弱、管理维护机制待健全等问题,需要出台渔港建设扶持政策,加快规划建设一批渔港项目。

  二、主要内容 

  (一)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为加快渔港建设,完善渔港建设布局,提升渔港服务能力,计划到2025年,全省建设中心、一级渔港20个,二级(避风锚地)、三级和内陆渔港不少于110个,渔船就近避风率达到93%以上。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渔港建设成为融渔船安全避风、渔货集散、渔业生产、加工贸易、运输补给、滨海旅游、休闲渔业、生活体验等于一体的现代化渔业港口,促进以渔港建设辐射带动小城镇发展,推动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渔港经济区。

  (二)加大省级支持力度 

  为强化渔港建设资金保障,省级财政对列入《福建省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渔港项目予以补助。新建渔港项目,省级补助为项目核定总投资的65%;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渔港项目,省级财政补助为项目核定总投资的60%。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云霄、诏安、霞浦)加大补助力度,新建渔港项目省级补助为项目核定总投资的75%,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渔港项目省级财政补助为项目核定总投资的70%。

  为推动地方政府加快渔港项目建设进度,实行正向激励,对2022年底前开工、项目建设按序时进度、满足设计批复要求的渔港项目,省级财政安排年度项目总投资的3%补助资金。

  (三)创新投入与管理机制 

  推动社会资本参与渔港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渔港公益性设施和经营性设施。鼓励县级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强化渔港经营管理。

  完善渔港建设管理机制,新建渔港项目要明确渔港建设企业,负责项目的申报、建设和管理。国有独资的渔港建设企业由县级政府或委托渔港所在地乡镇政府组建;合资的渔港建设企业由出资方协议组建。对二、三级渔港,鼓励采用“工程包”形式,以县级为单位,通过渔港建设企业,对本辖区内渔港项目进行统一设计、统一报批、统一实施。

  (四)强化责任落实和服务保障 

  一是明确了渔港所在地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和县级政府一把手负责制,要求将渔港建设和维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渔港建设纳入重点工作和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将渔港建设纳入“工程包”建设内容,健全“一包一策”,抓好统筹实施,并作为年度政府工作任务考核指标。

  二是明确了渔业部门负责渔港项目的组织策划和实施推进、新建渔港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渔港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渔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履行渔港建成后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是明确了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等相关部门责任,要求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联动,加强渔港项目前期工作。对“工程包”内渔港项目,要同步审查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土地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报告,进一步加快渔港规划实施进度。

  四是明确渔港建设企业负责项目申报、建设、管理等工作。

  五是加强金融服务,推动渔港项目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调动各方金融资源支持渔港建设。支持银行开展渔港项目抵押贷款业务。积极拓展渔港基础建设保险,积极发展港口建设第三者责任保险、从业人员意外险等险种。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参与渔港项目开发。

  六是强化人才支撑,要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渔港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提升渔港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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